按商务谈判双方接触的方式来分,有直接谈判和间接谈判
(1)直接谈判
直接谈判又称面对面谈判,是指谈判双方(或多方)进行面对面的口头磋商。
双方谈判人员在一起直接进行交谈协商,其好处在于有利于双方谈判人员交流思想感情。双方谈判人员随着日常的直接接触,逐渐形成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会由“生人”变成“熟人”,产生一种互惠要求。在某些商务活动中,对有些交易条件的妥协让步完全出于感情上的因素。一般情况下,面对面谈判,即使实力再强的谈判者也难以保持整个交易立场的不可动摇性,或拒绝做出让步。面对面的谈判可以通过观察对方的表情和态度,借以审查对方的为人及交易的诚实性。
(2)间接谈判
间接谈判是指双方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信函、电话、电传、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商谈。
这种谈判,好处在于简单、成本低、快捷,而且在向对方表示拒绝时,要比面对面的谈判方式方便得多,特别是在与对方人员已经建立起个人交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种谈判的不足之处是不便于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了解,直接交流、反馈。同时,信函、电话、电传、传真等通信媒介所能传递的信息量有限。因此,这种方式只适合于交易条件比较规范、明确,内容比较简单,谈判双方彼此比较了解的谈判,而对于内容比较复杂、随机多变,双方又缺少必要了解的谈判是不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