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法的含义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
常见的观察方法有:核对清单法、级别量表法和记叙性描述法。
观察一般利用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去感知观察对象。由于人的感觉器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观察者往往要借助各种现代化的仪器和手段,如照相机、录音机、显微录像机等来辅助观察。
观察法的特点
观察法具有以下特点:
(1)能动性
科学的观察是具有能动性的感性认识活动,它与一般所说的观察不同,即不是简单反射式的感觉,而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观察与研究。
它要求达到以下目的:一是确定某个现象得以发展的条件;二是详细描述所观察的现象;三是科学地分析和说明所研究的对象。也就是说,通过观察查明现象及其发展的条件之间的因果联系和关系。为此,在观察之前,应根据科研任务,制订好计划,包括确定观察对象、观察条件、观察范围和观察方法,以保证观察有目的地进行。这样的观察是自觉的,不是盲目的;是能动的,不是被动的。它要求观察者充分发挥观察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2)选择性
科学的观察并不是一般地认识现象和事实,而是从大量客观事实中选择观察的典型对象,选择典型条件、时间、地点,获得典型事物的现象和过程。只有把注意力有意地集中和保持在经过选择的观察对象上,把观察始终和有意注意结合在一起,不为无关现象所分散,尽量排除外界无关刺激的干扰,这样的观察才能获得预期的成效。
(3)客观性
即要使观察所获得的现象和过程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观察所获得的事实材料是认识事物的依据,是科学研究的基础。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即获得事实材料的观察是否具有客观性的品质。观察中获得的结果,实际上是观察者通过观察手段对观察对象的现象或过程的一种反映和描述。
科学的观察就在于观察的客观性。首先,要确保观察在自然条件下进行,绝对不能影响被观察者的常态,这样才能得到真实情况,否则所得到的事实材料反映反常的情况,就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观察对象意识到自己在接受观察,这就有可能使观察对象预先考虑给予观察者以一定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观察者与被观察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消除对观察者的陌生感,以尽量控制观察对象的异常状态。
其次,观察要如实地反映现实情况,观察者不能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不允许掺杂个人的偏见,否则就会掩盖对观察对象的情况的真实反映。观察要采取纯客观的态度,不许有丝毫主观的偏见掺在心头,若有一点,所观察的现象便会走了样。
最后,观察要在重复出现的情况下进行,要对观察的现象或过程反复进行观察。一方面,被观察的现象或过程只有在重复出现的情况下,观察才有客观性。对于那些稍纵即逝的现象和过程,则不适合单独采用观察法去研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无法复核和确定观察结果是否正确。另一方面,要长期、连续、反复地进行观察,否则不易分辨事物现象或过程哪些是偶然的、哪些是一贯的,哪些是表面的、哪些是本质的,哪些是片面的、哪些是全面的,等等。反复观察的次数越多,越能准确反映客观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