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与市场对应的不是企业,而是由政府垄断的公共组织?

主观价值不仅是一种价值理论,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由于这一原理是普遍适用的,所以市场法则,如竞争和价格机制也适用于所有领域。任何排斥市场法则的做法,都因为排斥了主观价值这一普遍原理而变得不合理。

在经济学中,当我们说“资源有效配置”的时候,是指资源能够配置到最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领域中去,即它是一个与“主观价值”相关的概念。因此,资源有效配置首先需要一个能把消费者的需求表现出来的机制,并且还要保证企业家能够通过这个机制去判断消费者的需求,只有这两个有关“主观价值”的条件得以满足时,资源的有效配置才有可能实现。“价格”是在这两种主观价值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和其他市场信号一起为消费者的选择和企业家的决策提供参考。如果满足这两种主观价值的条件不存在,则价格不存在,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也将无从谈起。

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没有充分地把“价格”和“主观价值”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价格是市场给定的,剩下的就是求解最大值的问题。比如古典经济学家用成本解释价格,其实是失败的,因为成本本身也是价格。新古典经济学家只是部分地把价格和消费者的主观价值联系起来,而没有把价格和企业家的主观价值联系起来。

市场竞争也与主观价值有关。也就是说,竞争与其说是产品质量或服务的竞争,不如说是企业家评价或判断的竞争,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企业家将会在竞争中胜出。竞争是在企业家判断的过程中展开的。

主观价值的原理不只适用于“市场”。很多人认为在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可以不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在这些领域,只要遵循上级给定的命令就够了。其实他们弄错了因果关系:政府阻碍了主观价值原理在这些领域的运用,才使得这些领域变成了“公共的”,换句话说,假如允许主观价值原理应用于这些领域,即允许企业家在这些领域发挥其才能,那么这些领域将不会是“公共的”,而是市场的。

在政府垄断的公共领域,人们只需要一层一层地完成上级已经给定的目标即可。这样,企业家就无须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判断,体现消费者需求和企业家竞争的价格信号也不会产生,数量考核将代替价格机制。这样,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是不会有效率的。公共部门越大,资源配置效率越低。

我们从主观价值的角度可以重新认识科斯的观点。科斯认为组织内部的命令机制与市场交易机制是一种“替代”关系,但其实这两者并不是替代关系。这是因为对参与到市场中的企业而言,企业内部通过合约确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是一回事,因为市场价格就体现在企业的合约中,比如在企业内部,企业家和员工之间通过合约产生的价格就是该劳动力的工资,即该要素的市场价格是通过企业内的定价形成的。科斯说的“市场与企业”其实都属于“市场”,两者是一体的。企业与市场的共性,除了两者都是“合约”之外,还在于两者都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

然而,对于由政府垄断的公共部门这种组织却要另当别论,它和“企业”这种类型的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要遵循主观价值的原理,即要判断消费者的需求,而由政府垄断的公共部门则不需要。可见,“主观价值”或许是比“交易费用”更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组织的一个视角,它使我们认识到对“市场和企业”的区别对待是难以成立的,真正应该区别对待的是市场(包括了企业)和“由政府垄断的公共组织”。不过,科斯却没有把后者拿出来讨论。

即与市场具有“对应”关系的不是企业,而是由政府垄断产生的公共组织。如前所述,在这种组织中,价值是事先根据客观标准确定了的,所有的行动都是依据上级制定的客观指标进行的,个体不需要也不能运用自己的企业家才能去预测消费者的需求。

比如在科研体系中,一个由政府垄断的公共组织可能因为采取客观价值的做法而步入误区。高校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什么人、什么文章和什么期刊是有价值的,一切都是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的。整个科研体系不是在追求价值,而是在追求发表、课题和获奖,好像发表在某些特定刊物上的文章就特别有价值一样。这完全违背了“价值是主观的,与属性(比如期刊级别)无关”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是不是成果”要根据“有没有价值”去定义,而不是根据发表在哪里去定义。整个科研体系需要从“主观价值”的角度去重塑。

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提供有益的知识产品,也不可能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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