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制度锁定
如果一个制度并不是一个好制度,那么就会有人试图推翻这项制度并建立新的制度,但是,改革是有成本的,需要流汗,甚至流血。总有一些人为改革东奔西走、摇旗呐喊,他们就像“大猪”一样承担了为推动改革而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有时是生命,比如革命被镇压)。另一些人就像“小猪”那样,自己没有动力去推动改革,或者不愿为改革付出努力的代价,却坐享了改革的成果。所以,成功的改革通常需要有“大猪”来推动,“小猪”是缺乏改革动力的免费搭车者。如果一个社会所有人虽然对旧制度不满,但是人人都想让别人来充当“大猪”,自己则免费搭车,结果就会陷入囚徒困境——人人都不会站出来向旧制度发难,并不美好的旧制度就会被长期锁定。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制度明明不合理却又长期存在的现象。
小股东与大股东
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也与智猪博弈类似。大股东通常具有监督管理层的动力,而小股东则缺乏监督管理层的动力。因为大股东可以平衡其监督的成本收益,而小股东却不能。对于小股东来说,监督管理层是其劣势策略。结果,大股东通常负担了监督管理层的责任。大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监督管理层,在客观上也为小股东带来了一些好处。 在股权极端分散的情况下,大家都是“小猪”,没有“大猪”,人人都试图搭便车,结果也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没有人来监督管理层。我们的确看到,在股权分散的英美等国家中,由于缺乏监督,因此常常是管理层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
广告便车
在知名的大商店、大宾馆旁边,通常也会有很多小商店、小酒楼或餐馆。为什么这些小商店、小酒楼、小餐馆会紧邻大商店、大宾馆呢?因为那些大单位通常会以很多促销或广告手段吸引客源和人流,而小单位打广告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小单位常常选择紧邻大单位,则它们可以无须支付巨额广告费用就可以获得较多的客源和人流,这是小单位搭乘大单位广告便车的现象。同样的道理还可解释为什么小酒馆开在大酒店旁边,农家乐开在靠近风景区的地方,等等。
技术创新便车
小企业搭乘大企业便车的现象不仅表现为位置比邻,也包括产品模仿。比如,小企业通常模仿大企业的产品,等大企业通过广告打开市场后出售廉价模仿品。大企业作为“大猪”常常会花钱进行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而小企业作为“小猪”常常等待大企业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后模仿其技术和产品并生产与出售类似产品。
公司员工的搭便车行为
在公司中,也有一些搭便车的现象。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能者多劳”,在很多公司中的确存在越能干就越辛苦的现象。
故事模型
张三、李四都是公司的员工,张三给人们留下了勤奋的印象,每次评先进大家都投他的票;李四长期得过且过,大家都知道他是一个比较懈怠的人,可是公司却没有对懈怠员工惩罚威慑。结果,张三就如同“大猪”一样,每天忙来忙去,还得帮忙把李四落下来的工作做了。因为,李四落下了工作,大家的看法是“他就是那样一个人,我们早知道就是这样的结果”;如果张三落下了工作,大家就会指责他“你是先进,你有能力,你怎么能落下工作呢?”
如何克服员工的搭便车行为?解决方案就是借鉴产权立法一样的做法,对公司的各个职位的权、责、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保护,从而打消某些员工搭便车的动机。
公司并购中的搭便车行为
1980年,经济学家格罗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曾提出一个经典命题:由于股市中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在信息对称和理性人的预期假设下,并购事件是不会发生的。
这是为什么呢?不妨这样考虑。
故事模型
假设某公司的股权为1,每股市价为X,即全部股票的总价也为X。收购者认为有利可图才会收购,因此假设收购者可以使公司业绩改善,让股票涨到X+R元。现在,假设收购者以X+P的价格去收购公司股票。那么,对于任何一个持有α股权的投资者,如果要让他保留股票,则他的预期收益是α(X+γ 1 R),其中γ 1 代表该投资者不卖出股权而并购成功的概率。如果他卖出股票,则预期收益是α(X+γ 2 P),其中γ 2 代表该投资者卖出股权而并购成功的概率。显然,γ 2 ≥γ 1 ,因为如果投资者卖出了他的股票,收购者收购到足够的股票则其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存在大投资者(就像大猪),那么只要满足γ 2 P≥γ 1 R,或者P≥γ 1 R/γ 2 ,同时P<R,则并购将是可以发生的。但是,如果并购者面临的是小投资者,那么他们的股权可以忽略不计,因而他们卖不卖股票对于并购成功的概率影响很小,因此可以认为γ 2 =γ 1 ,那么要使并购发生就必须满足P≥R,结果并购的代价超过并购的收益,并购者放弃并购。
这种现象被称为“搭便车”问题,原因在于:对于小投资者,除非P≥R,否则每个投资者都不会卖出他手中的股票,因为他期望其他的投资者卖出股票从而使该收购者的收购成功,自己可以从中获取收购溢价。对于大投资者来说,他自己是否卖出股票对并购成功与否的影响很大,因此他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动机去搭便车,结果他只好出售股票,使小投资者得到了更大的好处。当然,如果缺乏大投资者,那么全部的“小猪”谁也没有动力出售股票,结果是并购不能发生。
像这样的问题又如何去解决呢?那就要通过法律来界定权利。比如,在公司成立之初,编写相应的公司章程,允许收购者一旦接管该公司,有权稀释那些没有转让股权的股份,那么这就会打击小投资者搭便车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