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期,全球掀起了“数字经济”的浪潮。
在互联网基础设施搭建时代,人们对数字经济的理解仍然局限于“电子商务”,认为其仅仅是“消费互联网”。事实上,数字经济的内涵和价值并不局限于此。随着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技术的陆续兴起,单纯的“互联网经济”已经难以涵盖“数字经济”的全部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不少文献开始把这些新的技术及由此产生的新型经济活动吸收到“数字经济”的概念中来,这一阶段的数字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质变。
2008年,学者希克斯提出数字经济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包括货物、软件和基础设施;
第二层面包括服务和零售;
第三层面包括内容的生产和销售。
埃尔马斯里等人(2016年)认为数字经济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行为方式,它主要有三个贡献:
①在经济世界的前沿创造价值;
②从客户体验的角度优化流程;
③构建支持整个体系的基本能力。
同年,罗斯指出数字经济是以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世界范围的经济活动网络。在G20杭州峰会上发布的《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数字经济”被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在这个定义中,数字经济已经囊括了一切数字技术及建立在它们之上的经济活动。
伯克特和希克斯(2017年)指出数字经济是经济产出中完全或主要由数字技术带来的,由基于数字货物和数字服务的经济模式所创造的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