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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经济自由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源于法国的重农主义和英国的亚当·斯密。他们分别用“自然秩序”和“看不见的手”论证了自由竞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边际革命之后经济自由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新古典学派运用“边际”“均衡”等分析工具,详细说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竞争制度的优越性。

(一)经济自由主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哈耶克认为,经济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在经济方面的必然体现。所谓个人主义,是指个人在限定的范围中,他自己的观点和爱好是至高无上的,他自己的目标是高于一切而不受任何他人命令约束的。

哈耶克指出,市场是一种整理分散信息的机制,它比人们精心设计的任何机制都更为有效。由于经济知识是分散的,不可能集中起来,因此就需要经济决策的分散化,需要有为分散决策导向进行纠偏的市场机制。

哈耶克还阐述了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即尽量运用社会的自发力量,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他特别强调,经济自由主义并不等于19世纪所盛行的放任主义,应当尽可能利用竞争力量来协调人类经济行为,而不是听任事物自生自灭。他认为经济自由主义不仅意味着政府不应当干什么,而且要求政府采取各种积极的行动来保证竞争的健康进行。在哈耶克的经济自由主义中,政府是创立和维护有效竞争制度的积极参与者: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使其有效的场合则加以补充,提供那些对社会有益但由私人经营却得不偿失的服务。这就是哈耶克的政府行为原则。

(二)对集体主义的批判

哈耶克之所以使用“集体主义”这一术语,是出于两个原因:①“社会主义”这一术语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社会主义者的最终目标,如社会正义、平等、安全等,二是指社会主义者实现最终目标采用的手段,即建立公有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由中央计划部门管理一切生产活动。由于“社会主义”的多义,他不愿意用这一名词来表述。②计划经济制度不仅被用于实现社会主义者心目中的目标,也可以用来服务于其他各种收入分配上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目标。因此就有必要用一个专门名词来表达为实现分配目标的计划经济制度,哈耶克选择了“集体主义”这一名词。那么他对集体主义下了哪些结论?

1.集体主义并不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哈耶克反驳了三种认为技术进步必然导致计划化的论点:

(1)第一种论点强调技术进步使垄断取代了竞争,于是人们只能在私人垄断控制和国家计划管理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显然计划管理更可取。而哈耶克认为,英、德、美等国的实际历史证明,垄断的发展并非技术进步带来的规模报酬增加的必然结果,而是保护主义政策的结果。

(2)第二种论点强调技术进步和分工发展所造成的现代经济的复杂性,认为要避免这种复杂性所引起的混乱就必须有计划。而哈耶克认为,正是这种复杂性使集中计划成为不可能,使权力分散不可避免。集中计划只能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经济分工情况,权力分散条件下避免混乱所需要的只是决策者必需的信息。

(3)第三种论点强调计划制度对新技术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产品标准化的作用。而哈耶克认为,真正具有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可行性的新技术,用不着由计划来提供保护。

2.集体主义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当局为了按合理的方式把有限的资源配置于无数个相互竞争的目标,就要设法迅速求解由上万个方程组成的联立方程组。他强调困难主要不在于这些方程的形式结构,而在于求解所需要的庞大的资料、数据以及工作量。因此,资源的配置将出现不合理浪费,经济效率将低于市场经济。

哈耶克承认计划经济制度能比自由竞争制度更好地实现某些特定目标。他认为,这些成就是计划当局不顾其他方面的需要,集中资源于这些特定目标的结果,它并不表明计划经济制度的成功,而是表明资源被错误配置。

针对波兰经济学家兰格所提出的竞争社会主义模式,哈耶克反驳说:①如果社会主义的中央计划当局在指导生产时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竞争的市场,那就等于承认计划并不优越于市场。②由中央计划当局控制生产要素价格来控制生产是难以实行的,因为确定数万种产品的价格是一件非常繁重的工作,而根据各种产品的供求状况来调整价格的过程,将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在价格调整所需要的过长的时滞中,企业是难以按照兰格所设想的行为规则行动的,这就使整个经济不可能运行得像自由竞争的经济那样有效率。③兰格所设想的模式并没有回答投资规模或资金积累按什么原则进行。④兰格模式从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完全是非正统的,难以为那些非经济学家的社会主义者所接受。

3.集体主义与民主政治是不相容的

“人民可能一致表示愿意让国会拟订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然而人民或其代表们未必就会因此能够同意任何一个具体计划”。一致同意要有计划,但对任何一个具体计划却不能一致通过,甚至不能多数通过,其结果必然使民主政治表现出无效用。最终结果往往是把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全体人民。

哈耶克认为,民主政治在制定全面计划上的无能表现,必然使人们要求把制订具体计划的工作交给一个享有专断权力的专家班子,这个班子又必然把自己的偏好贯彻到计划中,这就导致了专制。即使把制订全面计划的工作委托给少数专家,而由国会投票来决定取舍,也无法保持民主政治的实质。“整个制度将趋于全民投票性质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中,政府的首领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保持他的地位,但是在他的地位上,他有一切支配的权力,使他有把握让投票按他所希望的方向进行。”

哈耶克揭示了民主政治与全面的经济计划之间的矛盾。如果要使全面的经济计划成为可能,独裁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竞争制度中,民主政治才有可能。

4.集体主义与法治是不相容的

(1)哈耶克认为,真正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行动受到规章约束;二是法律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法治”和“合法”有区别,因为法律可以授予政府或某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力,这是合法的,但不是法治。他认为有两种法律,“一种是法治的法律,即事前宣告的一般原则。它使个人能够预见政府的强制工具将如何使用,或预见他和他的国人在某一环境下将被允许做什么或不得不做什么。另一种法律实际上给予当局以权力,使他能做他所认为合适的事。”

(2)计划当局必须对不同人给予不同待遇,而不是单纯为他们提供相同的机会。计划当局在做出各种具体决定时,必须对各种利益予以权衡,并决定哪些人或哪个集团的利益更重要,更需优先考虑。这种决定将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成为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集体主义的全面计划使政府无法按事前规定的法律行事,因为要它做的事太多太具体。在竞争制度中由自发力量决定的各种人的不同境遇,现在都必须由计划来规定了,法律将不再是普遍适用的了。于是法治便不可能继续保持,专制和人治将应运而生。

5.集体主义将破坏个人选择的自由

哈耶克指出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对自由的不同理解:前者所说的自由是指摆脱他人的专断,后者所说的自由则是指免除贫困。哈耶克认为,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因为任何私人雇主都无法控制无产者的全部生活。在公有制条件下,国家控制了全部生产资料,也就控制了个人的全部活动。

哈耶克认为,集体主义制度意味着一切经济问题都由社会来解决,个人不再有选择的自由。即使集体主义社会保留了个人的消费选择自由,但由于计划当局控制了全部生产,可以像一个垄断者那样控制价格和产量,从而也就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哈耶克指出,由于个人大多数时间在工作,所以职业选择也许比消费选择更有助于个人幸福。但在集体主义制度下,为了实现计划,计划当局就必须控制各行各业的人数、报酬条件,从而剥夺了个人的择业自由。

哈耶克指出,人们之所以反对自由社会,不在于它所提供的选择自由,而在于选择时要付出代价。人们希望计划经济能带来财富发展,从而免除选择时所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他断言这只是一种幻想,因为社会主义者只能肯定,计划经济至多保持市场经济的相同效率,因此用计划来免除选择所需付出的代价只是一种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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