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理论为基础,李斯特进一步阐述了国家干预主义价值观,使其经济学直接与古典经济学对立。他认为私人经济本身存在着诸多不可克服的弊端,因为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很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使国家的生产力受到损害。而私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的保护和支持。没有国家的干预,就不会有人们对铸币的信任,不会有经商的安全感,不会有度量衡、专利权、版权,也更不会有运河及铁路。李斯特对英国的经济发展进行了总结,认为英国的成功主要是国家干预的结果,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在一国经济实力迅速发展并向工业国转变的时期,特别需要国家的力量。
从国家干预的思想延伸开来,李斯特又针对德国的历史条件和经济形势,提出了国民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主张。他认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贸易政策与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关。当时的德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即由农工业时期向农工商业发展的时期,因而必须采取关税保护制度,以发展德国的民族工业。贸易保护政策可以促进生产力,使德国实现工业化。在实行保护制度的初期,可能会使生产成本增加,商品价格提高,并不利于消费者,但是这种损失却使生产力有了发展,生产成本会降低,从而会获得更大的物质财富。进入农工商业时期以后,自由贸易原则则重新得以适用。
可见,李斯特的保护关税制度并不是目的,而是将来在国际范围内实现自由贸易的一种手段。在这一点上,他区别于传统的重商主义。
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是不科学的,他把社会历史的发展仅仅理解为国民经济部门的演进,而完全抛开了社会经济更迭的主要形式即生产关系的变革这一根本因素,因而不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作出科学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