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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的分配理论

穆勒对奴隶制、自耕农等历史上存在过的几种主要所有制形式下的分配方式进行了考察,认为“产品的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  ,过去的政治经济学家都比较重视第一种力量,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了风俗和习惯的力量。

在工资问题上,他认为工资是使用劳动的代价。长期来看,工资水平的高低决定于工人最低的生活费用,也就是说,穆勒接受了从配第到李嘉图一直宣扬的自然工资的观点。而短期来看,工资水平又决定于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劳动力的供给也就是从事雇佣劳动的人口数量,需求则是指资本,更确切地说,是用于直接购买劳动的那部分流动资本。

根据穆勒的观点,工资由工资基金及劳动人口的比例所决定,一定时期内,一国的资本量及用于支付工资的数量是不变的,所以工资率一般来讲是比较稳定的常数。那么,在他看来,工人提出提高工资的要求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他的工资基金理论,为了提高工资,或者限制人口增长,或者政府通过税收强迫储蓄以增加工资基金总额,显然这些对于工人来讲都是不利的。

事实上,工资基金理论遭到了很多批评。穆勒在1869年不得不公开表示放弃工资基金理论,认为劳动价格不是由工资基金决定的,是劳动价格决定工资基金的量。

在利润问题上,穆勒把总利润划分为三个部分:利息、保险费和管理工资。他将利息看作对资本节制的报酬,保险费是对资本家承担投资风险的报偿,而管理工资则是对资本家管理企业、组织领导生产所付出的劳动和技能的代价。穆勒不同意利润来自于流通领域的观点,他认为只要有劳动生产力,即所生产的产品多于耗费的产品,就有利润的存在。在这里他正确地将利润归结为生产的剩余。他进一步解释了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关系,提出利润率实际上取决于工资水平,揭示了利润随着工资的下降而提高,又随着工资的提高而下降。

虽然穆勒正确地指出利润与工资的对立关系,但是对利润率下降的解释却是错误的。他将利润看作对投资风险的回报,并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投资风险小了,那么相应的要求的报酬,也就是利润率就下降了。

在地租问题上,穆勒基本上沿袭了斯密和李嘉图等人的地租理论。他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垄断的结果,由于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所以农民耕种土地就必须支付地租。他也认为,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的不同,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有差额,其差额就是级差地租。穆勒还提到了随着科学的发展农产品产量得到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价格下降。

总之,穆勒在分配学说上没有提出什么新的创见,只不过是综合了以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观点,并加以发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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