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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萨斯的价值理论

马尔萨斯几乎在所有重要原理上都是李嘉图的反对者,1817年李嘉图发表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三年后,马尔萨斯也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原理》,与李嘉图的经济学说相抗衡。李嘉图作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确立了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工资、利润与地租的对立。而马尔萨斯则从斯密购买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出发,吸收了萨伊的生产三要素论,利用李嘉图劳动价值论中的两大矛盾攻击李嘉图的价值学说,以彻底否定劳动价值论。

马尔萨斯认为价值有三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使用价值,即商品的内在效用;二是名义交换价值或价格,除特别指明其他物品外,它不过是以贵金属来估量的商品价值;三是内在交换价值,指商品由内在原因产生的购买力,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时候,物品的价值总是指这种意义上的价值。

关于价值如何决定,马尔萨斯始终坚持供求论,他说:“这种定义的价值恰恰等于根据占有欲望和获得的困难而决定的商品的估价”,“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商品的估价总是决定于需求和供给的相对状况,而且通常是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  他又提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具有普遍性,“生产费用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仅仅在影响供求的通常关系的场合,才能对价格发生影响。”

显然,马尔萨斯的价值论就是供求论。在他看来,价值就是交换价值,这样,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交换价值由价值决定并围绕价值摆动的规律就自然地被他理解为供求关系决定价值。他又进一步阐述了需求的实际程度和供给的实际程度比较起来,二者总是大致相等的。如果供给总是很少,需求的程度就不能提高;如果供给总是很多,需求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比例地按照亟待脱售的愿望所引起的价格下跌而提高,最后消费将等于生产。所以,在这种意义上,供求比例的变动不可能发生。因此,他认为绝对有必要在一开始就弄清楚决定商品价格的供求关系的变化究竟是什么性质。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他又提出了商品价值决定于“需求强度”的观点。

马尔萨斯说:“人们对于任何商品的需求可以解释为,人们对于该商品的具有一般购买力的购买愿望;供给可以解释为具有出售愿望的待售商品的数量。”也就是说,所谓的需求强度不过是人们具有购买力的愿望而已。显然,具有购买力的愿望要以商品价格的存在为前提。这样马尔萨斯就陷入了循环论证:商品价格决定于供求关系,供求关系又要以价格为前提。最终,他又不得不借助于萨伊的生产三要素:“任何可以交换的商品的通常价格,可以认为包括三个部分——在生产中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使生产得以便利进行的资本的利润(包括对劳动者的垫支在内);地租,即使用地主的土地的肥力的报酬。”

马尔萨斯极力反对以生产耗费的劳动作为价值尺度的观点,认为唯有在只使用劳动就能生产商品的场合,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才能成为价值尺度。但是,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而且“在很早的时期,利润就作为供给的一个必要条件,广泛地被考虑在交换价值之内。”  利润是从商品价值中的扣除,如果承认生产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那么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李嘉图没有解决这个问题,马尔萨斯抓住这个矛盾,认为能够成为价值尺度的不是生产商品时耗费的劳动,而是商品能够换取的劳动,即商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加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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