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关于地租的观点

斯密在考察了工资、利润及利息之后,又进一步阐述了地租的问题。他一方面认为地租是劳动生产物及其价值的一部分,是因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劳动价值的分配。他说:“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要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  他正确地将地租的本源归结为劳动的剩余产品,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地租的剥削性质,并深刻地指出产权是产生地租的制度条件。

同样的,斯密还提出了与之矛盾的一种地租理论,即地租是自然力的产物。在他看来,自然力的作用也是一种劳动,自然的劳动虽然没有代价,但是其生产物和工人劳动的生产物一样,也是有价值的。由此,地租是“地主借给农业家使用的自然力的产物。”  显然这种观点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混淆了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形态的差别。

另外,斯密还将地租看作商品价值的源泉之一,是价值或自然价格的组成部分,是租地人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最高价格。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结果,即使是使用未经改良的土地,对于包括水力在内的各种自然力也要支付相应的价格。但是斯密并不赞同将地租理解为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的观点。斯密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干预,使产品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差额就是地租。这样,斯密的观点又出现了前后矛盾,否认了地租是自然价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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