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的经济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他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律师家庭,20岁时进入牛津大学宗教专业学习,1659年获硕士学位,毕业后曾留校任教,后来担任过政府的贸易和殖民大臣,曾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主要的经济学著作是《政府论》(1690年)和《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财产的基本理论,主张财产私有是保证人身自由与独立最重要的手段。由于个人生活经历的影响,洛克反对所谓的君权神授和贵族特权的思想,坚持每个人天生就应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包括宗教、政治自由以及私有财产。因此,洛克理解的财产首先是广义的,包括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等利益;同时,他又从物质财货的角度狭义地界定了财产的内涵,他认为,人类通过个人的劳动施加于自然产品,而其结果是这些产品成为自己的财产。他的这种“财产来自劳动,是自然的权利”的思想集中体现了当时不断发展壮大着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不仅是在英国,在法国、意大利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而被马克思称为“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

洛克与配第一样,认为自然和劳动都是财富的源泉,但是他更看重劳动的贡献,认为“如果我们正确地把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加以估计并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99%全然要归之于劳动。”

关于价值的内涵,洛克认为,“任何物品的内在的自然所值(worth)  ,在于它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或能有益于人类生活的享用”  。可见,他所定义的价值实际上是使用价值。洛克基于供给和需求因素又进一步提出了商品价格的决定及其价格变化规律,这是他的价格论。他认为“任何商品的价格,是随着买者和卖者的人数比例而涨落的”,由“它们的多寡决定”  。他还指出,能够交换和消费只是商品具有价值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要获得价值,它们还必须是稀缺的,即商品的数量不能太大,例如,空气和水有用但没有任何价格就是因为它们的数量太大了。洛克关于价格形成机制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由于没能区分价格与价值,导致他的价值论与价格论的混乱。

对货币与利息的研究是洛克对经济学说史的另一重要贡献。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现代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诞生。随着货币资本从产业资本中独立出来,如何认识货币的性质以及利息水平决定机制成为当时比较突出也颇具争议的社会问题。洛克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发起人和大股东之一,对货币与利息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货币论。

对于货币的功能与性质,一方面他是典型的货币名目论者,承认货币是价值尺度,是“计数器”。货币的价值被作为国内商业交易的约定,记在账本上,代表着交易者对商品的索取权,那么实际上也就不需要任何实际的金银。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货币具有固定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决定货币价值的不是法律,而是金和银所具有的金属内容以及金银的数量。在这方面,洛克又成了货币数量论和金属论者。洛克关于货币性质的思考反映了当时纸币兴起的现实,同时也说明他对货币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

洛克在对利息的性质与利息率的问题上有着独特的见解。洛克首先提出收取利息与收取地租一样是合理的,自然的,利息产生的原因是货币分配的不平等。有些人因为某种原因获得了较多的货币,因为货币耐久而被储存了下来,那么这些人所持有的财产数量就超过了他所能使用的界限,而另外一些人要使用的数量则超出了他们所能储存的界限。这样,正像土地分配不平等产生了土地的租佃关系一样,货币拥有的不平等关系也就产生了货币的借贷关系,利息就是货币所有者因其所有权而产生的占有货币使用者的劳动产品。洛克正确地指出了利息产生于产权的本源问题,也毫不掩饰地承认利息来自于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

对于利息水平如何决定,他认为利息不过是商业利润的二次分配,利率高低只会影响到货币借贷双方分配商业利润的比例而已,不会对国家的经济和投资产生影响。固然高利率会损害商业,但是如果政府为了抑制高利贷而强制地规定一个低的利率,货币所有者就会失去积极性,不愿贷出资金,反而会影响到国家收入。洛克认为根据货币的稀缺状态由货币供求双方决定的自然利率将是最为合理的,政府应该实施有限的管制。这种由市场机制决定利息水平的观点使得洛克获得了自由主义倡导者的地位。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iqinshuo.com/4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