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的经院学派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意大利神学家,出生于意大利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那不勒斯大学学习,并加入多米尼克教会,从师于著名神学家大阿尔伯特学习古希腊哲学和神学。大学毕业后,阿奎那在巴黎等地讲学,名震一时。1256年获硕士学位。从1259到1268年间,他曾前后三任罗马教皇教廷的神学教师和法王路易九世的神学顾问,被教皇宣布为天主教会的最高哲学权威。

作为中世纪最著名的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勤奋好学,著述丰硕,而最能代表其思想的就是被称为基督教百科全书的《神学大全》。他在著作中对封建农奴制、公平价格、货币、商业、利息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代表了该时期经济思想的最高成就,被熊彼特称为“犹如卡尔特大教堂的西南塔尖在建筑史上的地位”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济思想在欧洲一直统治到15世纪,而他的哲学思想则影响到了20世纪。

1.关于财富与私有财产

阿奎那生活的时期是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社会贫富不均的现象比较突出,财富问题,尤其是私有财产的问题成为人们经常争议的问题。早期基督教教义提倡节俭、禁欲、不贪婪,基本上反对私有财产及贫富不均。阿奎那在《神学大全》的“论法律”部分中用一节的篇幅讨论了财富与私有财产的问题,对早期基督教教义中对财富的态度进行修正。

首先,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而不平等的论断,阿奎那把社会解释为一个有机体,认为上帝创造万物时就有“高级”与“低级”之分。这样,封建制度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个人可以拥有符合其社会身份的财产,对于富人而言,其多余财富可以用于赈济穷人,因此也没有不妥之处。

接着,阿奎那论证了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自然法中具有合法地位,解决了私有财产与自然法之间的矛盾。他提出有些东西是自然的给予,给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也有些东西并非自然给予,虽然如此,却不违反自然法。因为这些是人类为了生活的利益而设计、创造出来的,是人类理智的补充,好比衣服,自然并没有给人类提供衣服,而是艺术发明,这样,裸体符合自然法,但是穿着衣服也同样没有违法自然法。同理,财产私有不是自然有之的,但却是人类理智的发明,不违背自然法则。一则,人的理性创造出来的也必是上帝的意志;二则,私有权是对自然法的丰富。私有财产之所以合理,他认为是因为人们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要比对许多人或所有人拥有的东西,照看得好得多;是因为人们为自己干活要比为别人干活卖劲得多;是因为如果财产划分清楚,就不会为如何使用公共财物而争吵,就会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最后,阿奎那又将财富分成了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自然财富是大自然天然赋予人们的,比如食物、牲畜或土地;而金银等则为人为财富。与自然法则一致,他赞誉农业,农业除了可以培养人的道德情操之外,也为一个国家和个人提供了幸福的基础。而金银财富不应成为国家或个人追求的目标,那些以攫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则是可耻的。

2.关于公平价格

“公平价格”是经院学者们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其实,公平交易价格的思想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根据罗马法,公平价格是指在某一阶段内不受行情变化影响的价格,是多数人进行交易依据的价格,也是与价值相符的价格。如果买卖交易价格高于公平价格,超过某一个限定的程度,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公平价格的基础是“公正”,是符合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与正义原则的价格,并不是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

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们再次提出了交易价格要公平的思想,源于他们对道德问题或者说各种经济关系和行为的合理性的关注,而不是对价值理论的探索。当时的社会中,特别是在意大利的那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中,大商业者囤积居奇、尔虞我诈、高利贷等不公平竞争问题普遍存在,对广大的小商业者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引起了社会普遍的不满。当时的交易价格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自由议定而形成;另一类是受管制价格,由行会、商会或市政局等组织规定。经院学者反对在价格方面的垄断现象,主张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是由于他们不能理解价值形成的原理,也很难弄清楚决定价格的要素是什么,在何为公平价格方面存在很大分歧,有时甚至是模糊不清的。

阿奎那在早期评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时接受了价格与成本有关的思想,认为如果生产者在售卖产品时,成交价格不能抵偿生产的费用,就会破产,由此他得出市场价格不能长期低于成本的结论。显然,我们还不能将阿奎那的思想与劳动价值论进行任何的理论联系,但是毫无疑问,阿奎那已经意识到了价格具有客观基础,并且正确地指向了产品的生产过程。

同时,阿奎那又认为公平价格也取决于某些主观的因素。他强调产品价格还取决于卖者对货物的主观评价,这个价格的确定应该要考虑到出售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交易的价格要能够保障卖者所享有的生活条件。阿奎那的价格理论显然不对称,仿佛买者在公平价格的形成过程里并不重要,实际的原因是当时大商业者们在交易中欺诈行为极为严重,已经演变成了一种社会问题,阿奎那针对这种现实提出了他的公平价格思想,企图防止这种违反公平与自然准则的商业欺诈行为。

3.关于高利贷

基督教向来坚决反对高利贷。早期的教会对教士们放贷收取利息的行为有明令禁止,后来,查理大帝将这个禁令扩及于世俗人等。到了中世纪,不仅神学家和教士们广泛地宣讲高利贷的罪孽,对于那些违反教规者还会处以革出教门的处罚。

阿奎那作为神学思想的最高代表,自然也是强烈谴责高利贷,认为高利贷是“可耻的职业”。在他看来,利息是使用货币支付的价格,但是货币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费掉了,就像酒一样,不能够与其实体分开,如果还的多于借的,那就是在对不存在的用途收取费用,显然是违反公平交换法则的,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同时,他也反对对高利贷征税,认为这种税事实上是在分享罪恶的果实。

尽管基督教教义反对高利贷,但是实际状况是当时社会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特别是在以威尼斯为代表的意大利城市中,商业资本甚至垄断了政府的功能。只要有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必然存在资金的借贷,当时不仅是平民,那些封建王公贵族,甚至是教会,放贷取息也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形下,阿奎那又提出了若干特殊情况为借贷取息进行辩解,例如,在贷者因出贷蒙受损失、借主逾期不还、贷者以合伙方式入股以及承受失去本金的风险等情况下,收取利息是合理的。

阿奎那的理论实际上又为后来的高利贷主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制造各种条件以便收取利息。例如,借贷双方签订假的入伙合同,或者借口贷款风险大,或者故意将契约订得很短,造成逾期不还的情况。在德国的一些地区还出现了以土地作抵押的贷款形式。因为教会认为地租是合法收入,所以,贷款人在契约期间收取地租,契约期满后再由借款人赎回土地。教会不仅不反对这种伪装的高利贷形式,甚至还利用这种手段,把大量土地集中到自己手中。

基督教教义宣扬为了获得救赎信徒需要进行德性的修行,贫富相恤。但是这种道义或者精神上的诉求并不能取代经济基础的要求,也不可能阻止经济发展的浪潮。到了16世纪上半叶,教会虽然名义上仍反对取息,但实际上一切利息收入都被认可。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iqinshuo.com/4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