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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阶段:僵滞、创新、均衡阶段

制度变迁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制度变迁的起始即制度僵滞阶段,制度变迁的发展即制度创新阶段,制度变迁的完成即制度均衡阶段。这三个阶段构成制度变迁的周期,上一个周期完成后又进入下一个周期。这三个阶段分别由独占型、创新型、分享型利益集团所主导和决定。

(一)制度僵滞阶段

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集团要增进自身的利益,最合算的选择是从制度现有总收益中争取更大的分配份额。但这样的行为是以损害其他个人、群体或集团的利益为代价的,会进一步导致制度收益总水平的下降,表现为制度极端不合理,称为制度僵滞阶段。在这一制度状态下,极少数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结盟,获得了大部分的社会总收益。独占型利益集团到处活动,主导和决定了这一阶段。他们会寻求尽可能大范围的政府管制,以便从管制中获得资源剩余索取权和垄断收益。他们不寻求增进社会福利,而是以寻租的方式独占社会剩余。他们会通过降低收益水平阻碍新的利益集团的创新。整个社会由此而缺乏增长并陷入停滞状态,制度的总收益也渐次递减。但由于有“合法暴力”的保护,这种导致经济僵滞的制度依旧能够维持下去。

(二)制度创新阶段

制度僵滞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机会。制度僵滞程度越深,制度危机越重,制度创新的机会也就越大,而这种机会往往是从财政危机开始的。在制度僵滞阶段,制度收益已经维持不了制度的生存,从而导致不同资源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化,新的获利机会由此出现,个人、群体或集团为追求获利而要求改变原有的产权形式,新的产权规则随之出现和建立,进而促进经济出现新的增长。创新型利益集团主导和决定了这一过程。他们面对新的获利机会,开始独创性的经济活动;他们开始寻求国家的保护,以赎买的形式获得国家管制的放松。创新型利益集团与独占型利益集团的力量发生逆转,社会的大部分增量收益都来自创新型利益集团的贡献。

(三)制度均衡阶段

创新型利益集团合乎逻辑的进一步选择,是将这种给自己带来新收益但又不确定的新的产权规则变成一致确定的社会产权制度。创新型利益集团的这种进一步的产权创新受到其他利益集团的约束。其他利益集团由于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缺乏创新的动机,更多是“搭新制度的便车”,但没他们的同意,创新型利益集团难以推动进一步的产权创新。其他利益集团对产权进一步创新同意与否,不在于能否给整个社会带来新增的净收益,而在于他们能否得到新增的净收益。由此,制度能否进一步创新,关键取决于创新型利益集团是否愿意将自己的利益拿出一部分与其他利益集团分享,从而获得其他利益集团对进一步创新的支持。创新型利益集团若在拿出一部分收益进行分享后仍有剩余时就会同意这样做。

在这个阶段,各集团都从制度变迁中获得了收益,从新增利益中得到了分享,称为分享型利益集团。新的制度实际上是各利益集团利益均衡的结果,称为制度均衡阶段。在制度均衡阶段,总是以某种形式(如法律制度的修订)表现出对创新阶段中新制度的确认。由于国家也能从新制度中获得比旧制度更大的收益,他们也乐于扮演新制度的供给者。这个阶段新的制度确立之后,社会进入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各利益集团都不愿意打破这种均衡,整个经济处于较长时间的稳定增长,直至从分享型利益集团中演变出新的独占型利益集团,制度均衡阶段向下一个周期的制度僵滞阶段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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