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与激进式制度变迁的区别

渐进式制度变迁,是通过渐次的部分制度变化逐步实现制度整体变化的方式。

这种变迁方式的优点在于过程相对平稳,遇到的阻力和障碍相对较小,不会引起较大的社会震荡;缺点在于会延长制度变迁的时滞,增加制度创新的难度,可能使制度变迁变形甚至夭折。诺斯(2008)强调,渐进式变迁交易双方为从交易中获得某些潜在收益再签约,是连续的变迁,没有大起大落或中断,是一个演进过程;制度变迁一般是连续的,变迁的过程主要是渐进式的。杨德才(2016)指出,渐进式制度变迁通常是先试点后推广,一般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是倾斜式的改革方式,选择那些对旧体制影响较小且又有建立新体制条件的地区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是一种增量改革,即在保留旧体制的同时不断引入新体制。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日本的明治维新是现实中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典型例子。

激进式制度变迁,亦称突进式或革命式制度变迁,是在短时间内果断或强制性地迅速实现制度创新或变革的方式。

这种变迁方式的优点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能保持变迁的完整性,缺陷是社会震动大、风险大、后遗症严重。诺斯(2008)指出,激进式制度变迁是非连续性变迁,但由于意识形态和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很少是完全非连续的;战争、革命、武力征服、自然灾害是非连续性制度变迁(正式规则的根本变迁)的源泉。董景荣(2015)指出,激进式制度变迁不能理解为制度变迁的全部任务都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而通常是果断地完成关键性任务,其余非关键性任务在以后慢慢完成。东欧剧变是现实中激进式制度变迁的典型例子。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iqinshuo.com/4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