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的国家理论: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性质

诺斯(1994)指出,以往对国家性质有契约和掠夺两种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掠夺论认为国家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目标是统治者福利最大化。国家是享有行使暴力的比较利益的组织,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诺斯提出了国家起源的暴力潜能分配论,使国家起源的契约论和掠夺论相统一。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等地分配,便产生契约论国家;若暴力潜能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国家,由此出现掠夺者(剥削者)和被掠夺者(被剥削者)。

(二)国家的职能

诺斯(1994)指出,国家具有冲突的双重目标:一方面,会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以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会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以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一方面保护私有产权,另一方面也存在掠夺私有产权的可能性,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被称为“诺斯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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