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的概念
巴泽尔(2006)认为,无数个体和组织都拥有权力(强加成本的能力),如父母对自己的小孩拥有权力,不赞同韦伯从排他性权力控制角度来定义国家。国家定义的核心是权力维系的第三方实施,国家包含以下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契约的单一的终极第三方;另一部分是一个疆域,这是这些个体居住的地方,也是实施者权力所及的范围。
(二)国家的产生
巴泽尔(2006)从交换和产权的角度分析国家的产生。他假设人类初期个体间是相互独立工作的,个体会努力获取资产,并采取手段使对资产的经济权利最大化,若他们认为可从相互作用中获利,就会进行相互作用。个体间所有的相互作用,包括合作(如交换)和攫取,都可被处理成协议,所有协议都涉及产权的转移。为达成协议,个体需要引入有相对优势的第三方来实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人们会寻求国家作为第三方来实施协议,因此国家起源于个体间为达成协议对第三方实施的需求。国家是合法权力(合法暴力)维系的第三方实施者,国家产生于暴力的专业化使用,为防止暴力专职人员滥用权力,个体可通过事先建立集体行动机制来控制这种暴力。他强调,只有当暴力实施者滥用权力的倾向能被有效制约时,人们才会使国家这种实施机制出现。
(三)国家的性质
巴泽尔(2006)认为,国家是一个合法使用暴力的第三方协议实施者。国家使用第三方权力所实施的协议被称为契约,国家实施契约式协议(契约交换)但不实施其他协议。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国家依赖专业化的暴力来实施协议,带来专业化的收益,降低了协议实施的边际成本,克服了自我实施依赖长期关系、双赢协议、多次博弈等的局限性,在协议实施中具有比较优势。
(四)国家的功能
巴泽尔(2006)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通过暴力威胁和暴力使用来保障协议的实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作和交换的成功。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协议,实质是保护和界定了个体资产权利。国家具有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功能,国家依靠专业化暴力优势界定了产权(尤其是法律产权),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防范对资产的侵犯上,包括对国外大规模掠夺者的防范和对国内小规模偷盗行为的防范。
(五)国家的形式
巴泽尔(2006)认为,国家分为法治国家与独裁国家两种形式。法治国家向独裁国家演变相对比较容易,但财产权、自由、民主等因素也会推动独裁国家向法治国家演进。为防止被保护者接管(走向独裁国家),法治国家的个体在建立国家之后也不应放弃对集体行动的控制,他们也将建立制度以持续不断地保护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