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的国家理论: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起源

奥尔森(1993)认为,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而来。国家是强权者理性且自私的产物。其逻辑是:每个个体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源,其途径包括生产、交换或掠夺;强者总是希望通过暴力掠夺获得资源,暴力冲突于是不可避免,且会产生众多流窜的匪帮;毫无节制的劫掠,会导致所有匪帮劫掠收益的下降。当流窜劫掠无利可图时,有实力的匪帮会占据一个地方固定下来;为维持生计,匪首可能会强迫部分匪徒从事生产劳动(如屯田),会要求居民每年在收获时上交部分财物,但向他们承诺平时不劫掠。于是该地区生产逐渐恢复、财富开始增长、人员开始增加;在有外敌入侵时,匪首会派人击退入侵者;匪首也逐渐会将其劫掠的部分资源投资于公共服务,如打击犯罪维持治安、修筑道路和水利设施等,由此有效地促进居民生产和增加社会财富,并从这些增量中获益。后来,匪首不再称自己为匪,而是给自己和子孙冠以高贵头衔和血统,并会宣称自己是由神灵派来或应臣民要求来统治的;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血腥的匪首变成了高贵的国王,各大小匪徒亦成为各种贵族或官吏,匪帮变成了专制国家,劫掠变成了臣民的劳役、贡赋或税收。

(二)国家的性质

奥尔森(1993)指出,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专制国家是一个处于垄断地位的暴力组织,但与流匪等暴力团体不同的是,由于专制君主能够长期稳定地维持统治,他可能会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而限制自己的暴力(如劫掠)活动频率。

(三)国家的兴衰

奥尔森(1993)指出,国家的兴衰受利益集团尤其是分利联盟(或分利集团)的影响。分利联盟只代表小部分人的利益,该组织必然不愿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提高社会生存率)而作出自我牺牲,却会付出极大努力来增加其在社会总生产额中的份额。分利联盟这种谋取特殊利益而组织的集体行动的直接后果常常是阻碍技术的进步和资源的流动,损害经济的增长和降低社会的总效益。

奥尔森(1993)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国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大型利益集团,这些大型利益集团会逐步蜕变为财富分配性集团而不是财富生产性集团。它们只考虑自我利益,只谋取自身在总财富中获得份额的最大化,努力寻求“搭便车”机会,无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奥尔森进而指出,国家内部集团林立、各谋其利、难以协调,最终会导致整个国家的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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