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产生

霍布斯(1985)认为,国家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寻求国家产生的最初原因必须关注个人及其本质。霍布斯是从现实的人而非宗教或神灵的角度来考察国家存在的问题,视理性和权利为国家存在的基础,这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他认为人类天生是利己贪婪的(人性恶),支配人行动的根本原则是自我保存,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天性(即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1985)指出,国家产生以前的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侵犯他人,于是自然状态就变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当人人难以自我保存时,人们就会自觉自愿地放弃别人也同样放弃的权利而开始缔约,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大家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这个集体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集体的判断。个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了联合,这就是国家,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

(二)国家的本质

国家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只不过是人造的物体,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都是人。霍布斯(1985)指出,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它身上,具体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国家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由此,一群人就统一在一个人格中,这个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是国家。霍布斯(1985)认为,被授予国家权力的人就是主权者,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主权者就是国家的本质。霍布斯(1985)强调,人们应将自然权利完全转让给主权者,由此大家的意志才能够转化为一个意志。正是强调统一意志,霍布斯认为自由、财产、正义都只能在国家权力下存在。霍布斯(1985)主张,主权者必须拥有绝对的主权,且这些权力不能分割和转让。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在于臣民的授予,倘若主权者不能保护臣民的权利,主权者就没有存在价值,臣民也就没有义务履行其对主权者的义务。

(三)国家的职能

霍布斯(1985)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维持秩序和防止人的恶行,国家只是一种保护每一个个体以消除人自身存在的血腥野蛮习性的工具,是一种遏制“人性恶”的“必要的恶”。如果没有一种强制力量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类似的激情,通过这个具有震慑力量的绝对权威,可以避免人们由于其恶的本性而重返战争状态。

(四)国家的形式

霍布斯(1985)认为,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统治权不操纵在一人手中便操纵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若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而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全部人组成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霍布斯(1985)认为,最好的国家形式是君主制。他认为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统治者会先顾及个人的利益。故而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的私人来说,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五)国家的解体

霍布斯(1985)认为,任何国家,即使是实行君主政体的国家,都可能走向衰弱和解体。霍布斯分析道:从建立主权的人的意图说,主权是永存不灭的,但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由于外患而有暴亡之虞,同时也会由于人们的无知和激情而在建立时就包含着许多因内部不调而发生自然死亡的种子。因此他指出,各种谬论邪说流毒四方,是导致国家贫弱和解体的一个原因;羡慕邻邦的政体,企图改变本国既定的政治体制,是引起国家衰落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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