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玛、哈特的企业理论

 法玛的企业理论

法玛(Eugene F.Fama,1980)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组契约,企业的每一要素都由个人所拥有,每一要素由其自我利益所驱动,企业这一契约联结覆盖了组合投入要素以创造产出的整个过程。他强调理解现代公司最好把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分离开来,管理和承担风险是分离的生产要素。他进而指出,证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形式。管理—风险承担一体的企业家概念应被摒除。企业所有权概念也应被抛弃,应消除企业是由证券所有者拥有的观念。他强调了代理的积极意义,认为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对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分离具有对商业中的风险承担和决策功能进行分离的效果。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能生存下来,至少部分是因为内在专业化即管理者专业化于决策制定以及所有者集中承担风险的收益。

法玛还认为,资本市场是风险承担者买卖其劳务的市场。风险承担者最可能将其财产分散于多个企业,对企业证券的多角化投资是对风险承担的有效分配,握有多企业证券的个人不关心任一企业的活动细节。根据管理者的成败经历,外部管理者市场可确定管理者人力资本的租赁价格。董事会被认为是一种引入了内部管理市场的制度,其职能是督导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者(管理者),董事会能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替换或调整高级管理者。

哈特的企业理论

哈特(Oliver Hart,1990)区分了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其中,特定权利是指在契约中被明确规定的权利,而没有被明确规定的权利就是剩余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哈特认为,市场意味着剩余控制权在交易双方之间是对称分布的,而企业意味着剩余控制权的非对称分布。他们还认为,应明确投资行为重要的一方对事前不能签约的事项具有事后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以保护其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

哈特认为应当把企业看作产权集,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强调一项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对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哈特早期认为,股份公司是资产的集合,所有权提供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物质资产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可以导致对人力资产所有权的控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属于物质资产所有者。他在后期认为,最佳的所有权安排是总盈余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主张拥有重要投资或重要人力资本的一方应该拥有所有权(哈特,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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