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森和迈克林的企业理论

詹森和迈克林(1976)认为,私人公司或企业只是法律拟制的一种形式,它作为一个契约关系的联结而起作用,并且具有如下特征,即存在着可分的对组织的资产和现金流的剩余索取权,一般而言出售这一索取权无需其他缔约个人的许可。区别企业(或任何其他组织)内部和企业外部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有法律拟制(即企业)与劳动所有者、原材料、资本投入所有者以及产品的消费者的复杂契约关系的集合才有真实的含义,企业可视为个人间契约关系集合的联结。

詹森和迈克林认为代理的概念对理解企业十分重要。假设具有100%剩余所有权的管理者出售股权,随着管理者所占股票份额的减少,他会更有动力以额外的收入形式去占有更大数量的公司资源,而奉献于创造性活动的努力程度会降低,拥有其余股票的外部股东则会花费更多的资源去监督管理者。詹森和迈克林还对代理成本进行了论述。其中代理成本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成本,包括委托人监督活动的支出(监督成本)、代理人支出的签约成本、利益偏差导致的剩余损失,这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

代理成本的存在和多寡受很多因素影响。它取决于管理者的品位,管理者做决策时推行自己的偏好而反对价值最大化的难易程度,以及监督和保证活动的成本;也取决于衡量和评价管理者绩效的成本,设计和实施将管理者报酬与所有者福利挂钩的指标体系的成本,以及设计和实行特定行为准则和政策的成本;还依赖于管理者市场(潜在管理者的竞争);也会受资本市场对企业自身的制约(在资本市场获取信息或出售股票)。若管理者拥有完全剩余权益,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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