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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的企业理论

(一)企业的性质

张五常(1983)认为,企业的实质是一种契约安排,说企业替代市场是不太准确的,其实质是一种契约形式替代另一种契约形式,是要素市场契约替换了产品市场契约。在企业这种契约形式中,投入要素所有者让渡一组明确界定的对他投入要素的使用权以交换收入,这种收入的获得是以对替代指标而不是对产品的衡量为标准。

此外,企业有不同于市场的契约安排和定价安排。并且,无法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市场上存在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产品市场的极端情形,即消费者从代理者那里购买消费品;另一种是要素市场的极端情形,即每个代理者分别地与投入要素所有者订立薪金契约或租金契约。假定不存在两个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可以分辨,但现实世界中存在中间商和代理商,代理人相互之间签订契约,有各种形式的投入和各种各样的契约安排,由于这些复杂情况,使企业概念变得模糊。

(二)企业的产生

张五常(1983)继承和发扬了科斯的观点,对于企业的产生提出如下观点:

①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契约安排方式(市场或企业)的选择;

②市场上发现和谈判价格是有成本的,具体包括了解产品的信息成本、对交易特征属性进行衡量的成本、对投入贡献的分解产生的成本等,企业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价格发现、价格谈判等成本;

③企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无关实质,应该考虑的是有着不同交易成本的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形式。

(三)企业的规模

张五常(1983)从契约的角度对企业规模进行了解释。当产品市场交易成本(定价成本)的节约在边际上等于要素市场中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的增加时,就达到了均衡,这一均衡即契约替代范围的均衡。契约的替代范围确定了,企业的规模边界也就确定了。

张五常(1983)强调企业的规模具有模糊性,受代理成本的限制。理解代理成本需要认识到:通过对替代指标的衡量来定价会产生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增加了决策失误的概率;当传递的价格信号包含较少的信息时,这些成本就会上升,需要加强对投入要素所有者让渡的使用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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