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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层次与原则

(一)契约的层次

契约可从不同的层次理解。首先,契约可以指社会秩序,即社会契约,包括国家、宪法、政体等。霍布斯(1985)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彼此敌意的,通过社会契约使个体向集体转让其全部自然权利才进入社会状态;卢梭(2003)认为,人类只有结合才能生存,社会契约是每个结合者将一切权利转移给集体以形成共同力量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财富和自由。其次,契约与组织的形式有关,科斯(1937)曾指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企业的横向联合和纵向一体化、企业相互持股等均可从契约角度理解。最后,契约还可以指交易,人们常常提及的合同就是这个层次上的契约,每一份合同都是一个交易的外在形式。

通常,契约被理解为是交易的微观制度,它的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参与交易的契约当事人,而一般所说的制度则是共同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契约带有更多的私人、自由性质,而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则含有更多的公共、强制成分。当然,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要在它们之间划一条鸿沟是不可能的,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总是服从于一定的高于它的宏观制度的制约,当几个当事人签订与遵守的契约得到普遍认可时,就可能上升为公共遵守的制度。

(二)契约的原则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某种合意或承诺,其包括几方面原则:

①社会性原则,由于当事人的数量至少要有两个,意味着契约是一种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契约内在于社会之中;

②平等原则,即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且这种平等性得到了相互认可;

③自由原则,即契约是当事人在不受干预和胁迫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包括签约与否的自由、选择签约方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等,任何第三方都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合意;

④理性原则,指的是契约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或约束条件对契约的备选方案进行比较和权衡,从而以最小的资源耗费获得最大的满足;

⑤互利性原则,即当事人是为追求利益而达成交易,契约是一种预期正值交易,契约达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⑥过程性原则,说明契约关系包括整个契约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时间维度上的扩张、空间维度上的拓展,也有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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