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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权成本论

巴泽尔(1997)认为,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强调完全保护和完全转让产权的成本会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以至于产权不可能被完整地界定;产权的完全界定要求对资产的各种特性有完全的测量和认识,亦即获取完全的信息,但获取完全信息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诺斯(1994)认为交易成本是在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劳动分工的条件下维持一种产权体系所必需的一般管理成本。胡乐明和刘刚(2014)将交易成本界定为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产权的转让所需的成本,包括为产权转让所做的准备以及为保证产权转让顺利进行所需的成本。埃格特森(2004)认为,交易成本是个人交换他们对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成本;指出与产权转让相关的成本是沉没成本,而产权实施相关的成本却是变量,私人和政府都要承受。

埃格特森分析道,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与索取有关交易的信息的成本有关,当信息是有成本的,与个体间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行为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产生,这些行为包括寻找有关价格分布、商品质量和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及有关他们的行为与环境的信息,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对于契约双方的监督以及确定对方是否违约,当双方违约之后强制执行契约和寻求赔偿,保护产权以防第三者侵犯。

综合来说,从产权角度看,交易成本可定义为排他性权利界定与实施的相关成本,包括资产属性的衡量和认识成本、资产权利的获取和转移成本、资产权利的保护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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