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第(William Petty)
配第(1983)认为,货币不是富裕的标志,货币(如同脂肪)多于或少于必需的量都会带来坏处。只要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都是财富,“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和劳动创造评定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真正来源。他提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以生产白银的劳动时间为标准),并指出教育和训练使人的劳动生产能力出现差别。他认为地租源于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剩余,成本中的工资由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生存工资”论),而利息是牺牲货币便利的报酬。
配第(1983)针对当时英国税收制度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税收“公平”“确实”“便利”和“节省”四个原则。他认为税收会影响国家财富增减:如果对从事生产和贸易活动、给社会增加物质财富的人征税,社会的财富就会减少;如果对不生产任何一种物质财富或对社会有实际价值的物品的人征税,并将税收收入转移给前一类人,将资金用于生产领域,社会财富就会增加。此外,他还对关税、人头税、什一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的弊病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改革建议。配第(1983)认为,层层转包的包税制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人头税对越穷的人而言越重,故有失公平;建议逐步减轻什一税;积极主张征收消费税,即按每个人实际享受征税,既符合自然正义,也能随时对国家的财富、产出、贸易及实力做出精确计算。
2.斯密(Adam Smith)
斯密(1974)提出,货币不等同于财富,货币是作为媒介从物物交换发展而来的,是价值尺度,但首要功能是流通手段。他提倡分工,认为分工源于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和获取交易好处的私利动机,可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生产力、实现普遍富裕,分工的广度和深度由市场交易规模和范围决定(斯密定理)。农业与制造业相比,因不能采用完全的分工制度,所以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赶不上制造业。他主张资本积累,认为资本积累是分工的必备要素,分工愈细则需要的工具愈多、资本愈显得重要。认为价格由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租金三部分构成,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工资和利润高低取决于一国财富之增减,地租高低则与土地肥沃程度和距离市场的远近有关。
此外,斯密(1974)倡导经济自由(自由生产、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主张发挥“看不见的手”(市场)的作用,认为君主(政府)的基本义务在于保护社会(国防)、保护个人(司法)和供给公共设施和服务(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他认为特别鼓励特定产业发展,只能阻碍而非促进社会向富强发展、只能减少而非增加土地和劳动产值,如重商主义认为货币(金银)是财富,故主张贸易保护(多卖少买)却不利于真实财富增加;重农主义过度重视农业、限制制造业和贸易则间接伤害了农业发展。他提出人同时具有自私、利己和同情他人的本性,既强调个人追逐利益的自私动机,也关注个人出于同情心、正义感等的自我克制。
3.李嘉图(David Ricardo)
李嘉图(1981)认为,商品的价值或所能交换任何另一种商品的量取决于其生产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劳动价值论),认为工资、利润、地租均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国家的产品以地租、利润、工资的名义分配给三个主要社会阶级。他认为工资(即劳动的市场价格)围绕一定社会传统下维持工人及其家属必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即劳动的自然价格)而波动;利润取决于工资的高低,工资取决于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取决于食品的价格。他提出了比较优势贸易原理,指出即使一国在所有产业中都比他国更加高效,它也能够通过专注最擅长的领域并与他国开展贸易而获利,认为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
此外,李嘉图(1981)还发现了土地边际产品递减规律,强调地租税(土地税)只会影响地租而全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转嫁到任何消费阶级上,对地主投资征收的税则会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他认为,政府为筹措战争或其他经费采用征税或是发行公债的影响是等价的,公债是延迟的税收,这被称为李嘉图等价原理。李嘉图还指出,资本因利润不均等而从某行业转到另一行业,认为对工业品或农产品实施高额进口关税和出口补贴的唯一结果是使一部分资本转移到任其自然时不会投入的行业去,这样不利于社会总基金的分配,是最坏的一种税。李嘉图强调,用机器来代替人类劳动对劳动者阶级往往是极为有害的,使国家纯收入增加的同时会使人口过剩、从而使劳动者生活状况恶化。
4.穆勒(John Stuart Mill)
穆勒(1991)认为生产要素有两种,即劳动和适当的自然物品(自然力)。劳动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劳动可通过生产物品、生产原料、运输产品、制造工具、发现发明等促进生产,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均产生效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区别也适用于消费。他认为物质财富是具有效用和交换价值的物品,把价值归结为交换价值、把价格视为价值的货币表示,物品的价值取决于效用和稀缺度、物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穆勒还延续了工人、资本家、地主三大阶级和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的划分方法。他提出生产规律是永恒的自然规律,不依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分配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为的制度,主张国家用法律来调节收入分配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此外,穆勒(2009)主张公民自由,包括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发挥个性的自由、交往和结合的自由;认为国家的各种官府必须成为人民的公仆或代表,可按人民的意志设立或撤销,必须使“统治者出于选举且仅任短期”,以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无限制地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