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与国家创新的区别

(1)国家创新系统

国家创新系统是指有利于促进一个国家研究开发、引进、运用、扩散各种新技术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机构所组成的网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具体的国家制度。

强调政府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是各个国家创新理论流派的共同特点。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知识的流动、中介机构和政府五大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规模和效率对国家创新系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中介机构共同组成国家创新系统的主体,其中企业仍然是创新的主体和核心。但是,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需要不断地、富有效率地从外部获取知识和协作,而外部知识的提供以及协作顺利与否主要取决于大学科研机构对新知识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介部门的信息服务,知识在企业之间、研究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乃至社会之间的流动与传播的程度。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起着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它的直接目标是纠正创新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的低效和市场失效,为国内的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鼓励创新的环境。如纠正企业由于追求短期效益而对技术开发投入不足,淡化、消除各要素之间的不协调和合作障碍,通过制定并实施政策和建立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加强公共部门的开发与研究,建立中介机构,促进知识与技术的传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从纠正市场失效和部门间不协调的角度看,建设国家创新系统是属于制度和政策的范畴,是政府的职能。

(2)区域创新

区域创新是指一个地区研究、开发、运用和扩散新技术和新知识,并以此促进地区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过程。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具体地区的深化和细化。区域创新的核心在于地区政府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促进区域内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普遍地、持续地、富有效率地实现创新,从而推动本地区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竞争力。

区域创新与国家创新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地方政府是营造区域创新环境的主体,国家创新环境则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营造;

第二,地方政府要将中央政府的新政策和制度具体化到地区政策和地区的经济行为中,并根据具体地区的经济文化特征加以丰富和补充;

第三,在政策环境中突出具体的产业政策,鼓励富有地区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群的创新和发展;

第四,所有为鼓励创新而制定的区域政策都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直接的区域效果,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区情的不同,区域创新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而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区域创新的政府职能框架和经济运行机制,则是加速区域创新的主题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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