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居民四类。
(一)政府
区域政府是区域治理最重要的主体。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区域政府是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并执行中央政府的相关区域政策。中央政府制定宏观发展战略以指导区域发展的运行,其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构成了区域制度环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也会直接参与区域治理的具体过程。此外,中央政府的地方派出机构也在区域管理活动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对区域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及宏观管理。
(二)企业
企业是区域治理的重要主体。企业参与区域治理的目的在于希望在税收等政策方面获得一定的优惠。此外,企业通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以此为公关手段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区域治理的新兴重要主体。 非营利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点,与政府组织相比较,在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非营利组织通过自己的各项活动,解决市场和政府无暇顾及或解决不力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区域发展。
(四)居民
居民也是区域治理必不可少的一个主体。居民参与区域治理在某些方面可能会与非营利组织有所重叠,因为许多非营利组织所代表的正是居民的利益,反映居民的要求。但这种间接地对区域治理的参与并不能全面反映居民的参与情况。居民参与区域治理的最普遍的方式是通过投票选举,但无论是从民主政治的内涵还是从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来看,居民参与并不仅局限于投票行为,还应包括对公共事务积极而深入地介入,不仅仅是消极的维护居民自身的利益,而是更多地创造公共利益。所参与的人员也不限于社会或政治精英,还应包括普通居民,他们可以对与自己有关的社区事务具有决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