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是时代性。
产业政策的时代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产业政策的内容、目标和手段必须符合时代特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并与不同历史时期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工业化初的产业政策必然有别于工业化时代或后工业化时代的产业政策。以日本为例,在工业化启动时期,由于民间缺乏足够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明治政府以全额出资、官办官营的方式,在短期内创立了铁道、邮电、纺织、制铁、造船、金融等近代产业。可见“殖产兴业”政策最初是以官业为主展开的。但随着官业的示范、“劝业”作用的发挥和民间产业的壮大,官业中经营粗放、效率低下,甚至普遍亏损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于是,以官业为主启动工业化的产业政策,开始被以民业为主、官民共同推进工业化的产业政策所取代,一大批近代官营企业被有偿下放到民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产业政策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在战后初期,实行了“倾斜生产方式”,恢复电力、钢铁、煤炭、化肥等基础产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对机械、汽车、电子等工业进行扶植,并推行“产业合理化”政策;20世纪60年代中期采取了加强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政策。其政策主题也经历了从产业恢复、合理化到现代化、结构高度化、产业高附加值化、国际化的演变。
第二是民族性。
产业政策的民族性突出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各国的产业政策都旗帜鲜明地维护自身的民族利益。以保护主义政策为例,德国、日本等后发国家在实现赶超目标的过程中,对幼小的民族工业普遍采用过保护和扶植的政策。即使到了今天,多数发达国家依然一方面将高能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的传统产业转移到落后国家,另一方面又在高科技领域里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技术封锁。大量事实证明:产业政策是维护民族利益的工具,不存在与民族经济利益相脱节的产业政策。任何一种世界性贸易规则,都只有当它符合所有成员国利益时,才可能渗透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去。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更应当运用产业政策来维护自身的民族利益。其次,产业政策必须同具体国情相适应。产业政策的目标和手段必须同本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否则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产业政策的内容和效果总要受一国具体国情的制约。例如,产业结构政策的制定必须从本国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国际环境出发;产业组织政策总要带上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文化传统的烙印。决策者的偏好、利益集团的力量关系等国情因素都会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形成各国产业政策的独特性。
第三是政治性。
产业政策属于政府行为范畴,是特定政治体制和政治过程的产物,虽然它的影响力总是超出政治范畴、指向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总要体现政治家的意志和愿望,总要受政治理性的支配,因而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且,产业政策的目标总是追求国家与国民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政治利益的,而不能仅考虑局部和眼前利益、经济利益。产业政策是一种政治性的制度安排。它的制定和执行总是以行政主权为基础、由政府主导,并致力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因而产业政策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手段,它不同于自由放任理念下的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产业技术政策领域,国家可以为了巩固国防、提高本国国际地位等政治目的而直接投资国防尖端技术领域;可以利用国家主权对妨碍国家利益的技术贸易活动实施必要的管制;还可以利用外交权,通过谈判、担保,使技术引进和技术贸易的成本与风险降到最低。这些现象都体现了产业政策的政治性特征。
第四是供给指向性。
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需求总量调整为主要特征不同,产业政策总是着眼供给能力的提高和供给结构的改善,因而被学术界称为供给指向型经济政策。无论是产业组织政策,还是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都服务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效率的提高,从而有助一国有效供给能力的增强。
第五是市场功能弥补性。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出现过排斥和否定市场机制的中央集权式“产业政策”,但它们毕竟未能成为产业政策的主流。日本“战时统制经济”和以旧苏联模式为原型的中央集权式计划经济实践的教训证明:排斥市场机制的政策干预往往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最终难以获得预期的成功。日本通产省官员曾经对日本产业政策的成功经验作过精彩的概括:“日本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是以市场自由竞争原理为基础。所以,我们最关心的,是寻找如何通过最有效地保障市场功能,来充分发挥个人和企业的创造性与活力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是因为它是建立在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重视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可见,成功的产业政策都是注重维护市场功能和发挥民间经济活力的。产业政策的核心功能在于对市场失灵的弥补,而不是对市场功能的排斥和取代。这是总结各国产业政策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值得我国决策者高度重视。
在全球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的今天,我们强调产业政策的“市场功能弥补性”特征,其本质含义是要求产业政策的实施应当以间接干预为主。无论任何时候,政府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并集中力量解决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