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悖论的例子与启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局限性

我们重新认识了公共选择与民主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娱乐界,经常会发起这样的投票,让影迷或歌迷们选出最受欢迎的当红明星。现在,我们假设有王某、孙某与陈某三人,他们在为自己最喜爱明星的排名上发生了争执,在徐静蕾、周迅、周笔畅三个人中,谁更受观众喜爱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排的顺序为徐静蕾、周迅、周笔畅;孙某排的顺序为周迅、周笔畅、徐静蕾;而陈某排的顺序为周笔畅、徐静蕾、周迅。那么,究竟谁更受人们的喜爱呢?很明显,结果未达成一致。

假如每个人只许投一票,则三个明星会各得一票,显然分不出胜负,而假如改成三个人对每两个明星进行投票,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次序,会得到怎样的结果?

首先,来看一下对徐静蕾与周迅的投票结果,王某与陈某都将徐静蕾放在了周迅的前边,所以两个人都会选择徐静蕾而放弃周迅,而仅有孙某觉得周迅的魅力要大于徐静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么在第一轮中徐静蕾以二比一胜出;再看一下对周迅与周笔畅的评价,王某与孙某都觉得应该将周迅放在周笔畅的前边,仅有陈某一个人投了周笔畅的票,这样在第二轮中周迅胜出;最后看一下对徐静蕾和周笔畅的投票,孙某与陈某都觉得还是周笔畅更棒,仅有王某觉得该将徐静蕾放在前边,第三轮胜出的当然是周笔畅。这三轮投票的结果为:徐静蕾比周迅受欢迎;周迅比周笔畅受欢迎;而周笔畅又比徐静蕾受欢迎,很明显,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过程中。

“投票悖论”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不管采用哪一种规则,都没有办法通过投票来得出让每个投票人都满意的结果。假如世上关于投票的事情只限于选明星就好办多了,重点是在决定某些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时,也往往会出现上面所说的“投票悖论”问题。有人提出以“波德数解决办法”或“打分求和”的办法来解决;也有人提出用“俱乐部游戏规则”作为参照,许多人都探讨了这种情况,可是都没拿出更具说服力的方法,就算在理论上,也无人想出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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