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理想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马克斯·韦伯:理想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对理想组织形态的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认为行政组织中除了最高领导之外的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以下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

(1)组织中的官员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2)存在明确的等级制度。组织中的每一个职位均按照一定的等级原则自上而下地排列,形成了一个责权分明的指挥体系。

(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4)职务通过自由契约关系确定,因此从原则上讲存在着自由选择。

(5)候选人是以技术条件为依据来挑选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具有通过考试获得、通过证书确认的专业业务资格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6)官员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有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有权解雇官员,但官员始终有辞职的自由。

(7)组织中每一职务是任职者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

(8)职务已形成一种职业,存在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依据上级的判断来决定。

(9)官员没有组织财产所有权,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

(10)官员在行使职务时,应受严格系统的纪律约束和监督。这种类型的组织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包括盈利性企业、慈善组织、政治组织和宗教组织。

韦伯认为,他所描述的这个理想行政组织体系从纯技术的观点来看是最符合理性原则且效率最高的。它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组织形式。虽然韦伯明显崇拜官僚制度模式,但他自己也有疑问:“一想到某一天这个世界上充满了机器上的小齿轮,即那些从事微不足道的工作、竭尽全力试图成为大人物的小人物,就让人不寒而栗……对官僚制度的这种热情……足以令一个人感到绝望。”韦伯的目标不是完美,而是系统化——使管理实践和组织设计向更符合逻辑的运行方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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