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理想的行政组织的权力基础

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理想的行政组织的权力基础

韦伯指出,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他提出了3种类型的合法(即被社会接受的)权力:

(1)理性法定权力。即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由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规定的。这种权力类型是理性的,它对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限制在完成组织的任务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它提供了管理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使管理活动能有序进行。韦伯认为,只有这种权力才能成为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2)传统权力。它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行使权力者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族长制和世袭制是传统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人们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基于统治者占据的统治地位,而统治者行使权力则受着传统的制约。这种权力的管理是低效率的,领导人不是凭能力被挑选出来的,管理的目的仅是为了保持传统。

(3)超凡权力。它是指权力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基于追随者对这种领袖人物的盖世神力和启示的信仰与信任,而不是通过强制力量来实现的。超凡权力依靠感情和信仰而否定理性,依赖神秘感和神灵的启示,不靠法定的规章制度行事,因此不能真正作为合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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