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直销立法

20世纪80年代末,传销经营方式传入中国。受其影响,相继有一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开始传销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商人或企业通过欺骗性的宣传与培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了传销经营活动。由于传销活动本身的特点,加上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完善和相关法规的滞后,使得传销经营活动走样、变质,甚至混进以暴敛钱财为目的的“金字塔式销售”或“老鼠会”活动,成为中国部分地区社会不安定和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从1994年开始,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文件加强对传销经营活动的管理,并于1998年4月宣布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禁止传销经营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成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一项内容。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谈判方作出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实际上包括了多种销售方式,如人员直销(人对人销售、逐户到府零售、逐户办公室零售、家庭聚会零售)、邮购营销(单项邮购、目录邮购)、自动贩卖(自动贩卖机)等。而实际上,人员直销就是我国所称的传销,他们都由英文词“Direct Selling”翻译而来,在国外,二者通用,并无意义上的差别。

相关承诺都使“传销”或“直销”这个敏感问题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关立法问题将关系到我国是否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形象。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而《禁止传销条例》则于2005年11月1日起(提前1个月)实施。传销被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直销则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退货与换货的规定和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规定,对避免传销行为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对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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