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与美国的直销立法

变质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最早出现于美国,包括“假日魔法公司”、“佳线公司”、“卡司可星际公司”、“格连特纳公司”和“佳洛马公司”等大大小小数十家公司。其会员在无法将存货卖出,公司也不肯接受退货时,才发觉受骗而上告法院,进而引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检察官的注意。在20世纪70年代,便有许多自称为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组织被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后认定为“金字塔销售组织”,因其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责令这些公司立即停止不法活动,而各州检察官亦纷纷主动采取调查行动,就连正当经营的安利公司也未能幸免。

1975年3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正式对安利公司提出诉讼,其诉因有五项:

(1)安利公司与其直销商签订协议,规定所有直销商的进货价格一致,并须依照公司所订的业绩奖金表,由上线直销商发业绩奖金给下线直销商,此项约定构成在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2)安利公司以契约限制直销商销售商品的对象、进货的对象及零售商品的渠道,并且在各直销商之间分配消费客户,这些限制亦构成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3)安利公司对直销商的广告和促销活动做多项限制,这些限制亦为商业上对交易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4)安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或者暗示,经由繁殖、复制和几何式成长的方式,可以使得下层直销商的人数无止境地增加,将商品批发给这些新增的直销商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或利润,但事实上直销商既不可能无止境地增加,也不可能因将产品卖给这些下层直销商而获利,因为:①许多例子显示,加入的时间越晚,越难介绍其他人加入,因为一个地区可能的直销商人数已经饱和而再也拉不到新人加入;②当一个地区潜在可能被网罗的人口都被用尽的时候,自然也不可能因介绍他人加入并将商品卖给他们而获利,此时既有的直销商人数越多,获利的机会越小;③当下层的直销商无法从批发行为获利以回收资本的时候,就更没有人愿意加入,因此安利公司的陈述是虚伪、误导及欺骗性的陈述,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或惯行,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5)安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就商品销售、直销商获利情况和介绍其他人加入做了一些说明,这些说明以直接或暗示的方式告诉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拉人加入很容易,也很容易使拉来的人继续留在组织中效命,直销商可以预期获得很多利益和收入,而事实上拉人加入并不如安利公司所讲的那么简单,且直销商的流动率、变换率很高,要维持下层直销商的数目须持续地拉人加入,而且做一名积极的直销商还需很大的经营费用,也不可能像安利公司所说的赚那么多。这些重要的事实安利公司都未向直销商和潜在参加人公开,有误导他们相信不符实际的陈述之嫌,因此安利公司有关拉人和获利的说明虚伪不实,构成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或惯行,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的规定。

经过三年多的调查和辩论,法官们终于对传销计划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1978年7月23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决,其重要结论有三点:

(1)安利公司的营销计划不是“金字塔销售计划”。该公司以不到20年的时间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制造公司,并建立一套有效的经销制度来将新产品导入市场,尤其是肥皂和清洁剂这个高度寡头垄断的市场,消费者因安利公司提供商品的新来源而受益,亦对安利产品产生了相当的忠诚度。

(2)安利公司对于销售渠道的限制(只能以直销商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不可以通过店铺销售)是合理的,但对价格竞争的限制,即在上、下线直销商之间和销售给消费者时固定转售价格,则应予禁止。

(3)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安利公司的五项诉因中,只有第一项成立,其他诉因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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