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师夏的分配理论

巴师夏认为尽管有股票、证券等种种形态,资本归根结底是由商品或产品构成的,就是工具、材料和食物等。资本是其所有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节俭创造的,是延缓了自己的消费或享受的结果。因此,在他看来,资本所有者将资本让渡给别人,不仅表明他自己是节欲的,而且还把可能带来利益的工具或手段让给了他人。

根据交换的基本原则,巴师夏进一步指出,利润是资本家为社会服务所得到的补偿。利润由企业主的收入和利息两部分构成。就企业主的收入而言,利润是企业主劳动、努力和紧张应该获得的报酬;而利息则是因为资本延缓了个人的消费或享受而应该获得的报酬。

从利息的理论出发,巴师夏提出不仅资本带来的收入是利息,其他收入如工资、地租也是。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作为社会和自然界的中间人,在开发和改良土地时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工资则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报酬。

在劳资关系的问题上,巴师夏极力宣扬和谐论,反对李嘉图将利润、地租和工资对立起来的见解。他认为资本家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工人则替资本家进行生产,这是两种相互的服务,而工资和利润就是这两种服务的报酬。所以,在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这两种服务的交换是等价的,不存在剥削,劳资并不是对立的。

巴师夏通过举例说明存在所谓的“和谐规律”。他认为随着资本的增长,社会总产品中分配给资本家的那部分产品绝对额增加了,但是它的相对份额却降低了,而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产品的绝对额和相对份额都增加了。尽管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论点的数据,巴师夏坚信这是一个伟大的、奇妙的、保险的、必要的和不变的资本规律,也是劳动和资本合作成果在分配领域的重要规律。显然这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总之,巴师夏在分配问题上并没有任何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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