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现代财产权利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社会的法律体系比较发达,不仅形成了若干迄今为止也尤为重要的法律著作,也产生了一大批法学专家。这些法学家们探究和分析个别案件背后的逻辑原理,因而他们的工作具有“纯粹的科学性”  。由于经济条件以及研究的局限,很难认为他们提出的理论就是经济学原理,但是,他们对货币、价格、信贷等经济活动与经济要素的定义却毫无疑问构成了现代经济学原理的重要基础。其中,罗马法中对财产权利的界定、变更及处置等的有关规定就是现代产权制度重要的历史起源。

罗马法的思想来源于斯多葛派哲学  中的自然法概念。自然法将“法”理解为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善良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因此,在罗马人看来,“法”是正义的,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自然要赋予法律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当“法”表达的是世界万物的客观规律与自然理性时,法律便具有永恒的意义,可以用来调节自然界中一切的关系,当然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罗马人首先发展了“物”的概念。物不仅是有形的物体,也包括随物而来的权利和诉权。因此,法律规范的就不仅仅是物与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与物相关的那些人与人的关系。这是经济学说史上首次对财产权进行的界定。罗马法对财产及其权利的理解,虽然经过了若干世纪,仍然是现代市场经济产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在此基础上,罗马法还特别重视财产的权属问题,强调私有财产拥有不容侵犯的权利。那些属于自己的财产,归自己使用;属于他人的,则由他人支配。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的关系协调。

罗马法的另一大贡献是提出了法人的概念。法人可以是个人,这样,私人财产就可以从家庭或者氏族中脱离出来;法人也可以是团体(公司),这时,法人团体(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有了区分。正是这样,当这个法人团体(公司)的所有者发生了变更时,该团体(公司)因其财产的独立性,仍然可以继续存在、得以发展。法人概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此时期奴隶氏族制度的崩溃,商品经济及企业制度萌芽的需求。

与古希腊社会不同,古罗马已经不再囿于城邦,而是一个疆域广袤的帝国,其商品贸易及货币经济相对也更发达,为法学家们研究商品经济的契约关系提供了物质上的准备。罗马法中关于买卖、借贷、债务、契约等经济关系的规范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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