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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自主组织理论的产生

(一)传统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

传统公共事务治理理论认为,公共资源的开发者、使用者等个人难以组织起来就他们的长远和公共利益采取集体行动。传统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主张借助国家外部干预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或通过产权的私有来实现单独经营。

奥斯特罗姆(2012)批判了传统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他指出,作为上述观点理论基础的“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困境”等都只是一些使用极端假设(如个体间沟通困难、个人无法改变规则)的特殊模型,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解释和预测结果。

(二)集体行动成功的三个条件

奥斯特罗姆(2012)认为任何集体行动都要解决三个问题:①制度供给问题,即由谁来设计制度,或者说什么人有足够的动力和动机制定制度;②可信承诺问题,在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下,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现实条件灵活变化的行动方案,实现集体行动需要成员之间的可信承诺;③监督问题,成员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在有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的。解决这三个问题是集体行动成功的条件。

(三)集体行动自主组织理论的提出

奥斯特罗姆(2012)在调研了众多实际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自主组织理论(也称自主治理理论)。他认为,传统公共事务治理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共事务如公共池塘资源利用的治理而言完全不适用。集体行动自主组织理论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适用于对小规模公共事务如公共池塘资源利用的治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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