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新古典契约模型关于契约的定义虽不同,但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新古典契约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契约的抽象性。交易是实现均衡的手段,契约是交易当事人反复摸索、调整的结果。
②契约的完全性。每一份契约都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均衡点,每一份契约都能得到严格地履行和实施,契约都是完全的;契约条款在事前都能明确地写出、在事后都能完全地执行,契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能够被准确地预测和恰当地处理,如果发生纠纷,第三方能够强制执行契约条款;这种完全契约以完全理性、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市场为条件。
③契约的不确定性。就某一时点说,每一份契约都是不确定的,事前的不确定性可通过事前的保险、事后的不确定性可通过事后的调整等应对;契约筹划时就留有余地,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初步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若有纠纷,首先寻求内部解决,若解决不了会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