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与要素

(一)区域经济合作的意义

区域经济合作能够实现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优势互补,或者是优势共享、优势叠加,把分散于各区域的经济活动有机地组织起来,把蕴藏于各个区域的潜在经济活力激发出来,形成一种合作生产力。从而为参与合作的各个区域提供更大的发展机会,使它们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实践证明,由区域经济合作所形成的经济综合优势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各区域在分散条件下所不可能取得的。此外,区域经济合作为区域经济分工提供了保障,使区域经济专业化能够得以持续发展,区域分工不断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可以冲破要素区际流动的种种障碍,促进要素向最优区位流动,增强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形成复杂的区域经济网络,提高区域经济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能力。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要素

区域合作主要有三要素,即合作主体,合作的对象及合作的效益。

1. 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

作为合作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地方政府乃至主权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各经济主体虽然在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存在巨大差异,但在区域经济合作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是对等的。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其行为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作为简单的经济利益主体,与其他区域的经济主体进行生产要素合作,谋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区域利益的最高代表,通常会通过与其他地区政府之间的往来,就双方进行经济合作的范围和行为规则达成若干协议,并制定一系列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经济政策,来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因此,政府制定的区域经济政策也属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范畴。

2. 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

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是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这些生产要素通过商业行为在区际之间发生位移与组合,都构成区域经济合作的范畴。因此,区域经济合作实质上是区域之间的非物质商品贸易,是区域贸易的特殊形式。与此相适应,纯粹的物质商品贸易不属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范畴。

区域经济合作与区域贸易内涵的不同,决定了二者行为方式与效果也完全不同。区域贸易通常表现为一笔商品的买卖行为,买卖双方根据合同进行交货与付款后,贸易活动即告结束。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则复杂得多,由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对象是生产要素,而生产要素只有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在具体的经济项目中,并且当项目有效运行时方能获益。因此,区域经济合作的双方通常以项目为纽带结成经济实体,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由此可见,区域经济合作是一种比区域贸易更为长期、更为复杂的区域经济行为。

3. 区域经济合作效益

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的衡量因为合作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企业的合作活动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政府的合作活动则同时追求社会效益。当企业作为合作主体时,通常把获取长期的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而政府的出发点则不同,政府更多的是要通过生产要素在区域之间的有效流动,谋求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提高本区域在更高一层次区域中的地位。

可见,区域经济合作效益涵盖的内容比区域贸易利益更为广泛。区域贸易利益体现为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区域经济合作效益不仅包括经济效益,更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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