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则的主要内容: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主要用来规范一切实施盈利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由各种组织法来实现,如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等。

(2)规范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主要规定盈利行为的范围,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以鼓励正当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牟利。

它包括契约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保险法、商法、海商法、会计法、审计法、商标法、公司登记法、广告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包括计划法、预算法、政府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央银行法、税法等。

(4)涉外经济法律。包括外贸法、外国投资法、外国银行管理法、反倾销法、外汇管理法、国际商法及各种国际惯例,国际公约等。

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是政府,制定法律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最基本作用之一。

对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是:

规则的系统性,即规则必须是系统配套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大系统,大系统内部具体规则必须互相一致,不得互相抵触、互相矛盾;

规则制定和解释者的一致性,指避免政出多门,多重解释;

规则的严密性,指一条严密的规则不应是能从多方面解释的。

对市场规则的上述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规则的自相矛盾带来的混乱及钻规则的空子,以提高市场规则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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