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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的特点

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由来已久,最早是一种由代销商为供货厂商代销某种产品的关系。后来慢慢发展成为,供销两家签订契约协议,由代销商专门为一个供货厂商销售商品,或者代销商直接使用供货厂商的字号、商标,成为供货厂商的一个销售部门。这样代销商与供货厂商就形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就是最初的特许经营,或称“第一代特许经营”。

现在的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通常是由一个大制造商,为其名牌化的产品寻找销路,与受许人签订合约,授予受许人对特许商品或商标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作为回报,受许人必须定期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特许经营主要包括名牌饮料、汽车销售、汽车加油站等,比较著名的有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等饮料生产商、通用及福特汽车制造商、美孚石油公司等。这种特许经营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受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内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名称以及任何与之有关的商标或标志。

(2)被特许的内容应当是一项商业活动,但通常都是某种形式的服务项目,这一项目应当已在别的地区试运行过,并且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

(3)特许人应提供一套完整的经营方式的理念(通常也可称为“经营蓝图”),以便指导受许人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例如,在快餐行业,特许人应提供食品的“秘密”配方,并且让受许人严格按此执行,就餐的环境布置也应严格按照特许人所提供的样本进行设计和布置。

(4)特许人应教会受许人如何根据经营蓝图中提供的方法独立运营。一般来说,经营蓝图应在达成协议后由特许人提供给受许人的操作手册中体现出来。

(5)特许人还应给受许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以确保其经营顺利进行。这种支持应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推广,以及协助开展当地一些特别的促销活动等。除此之外,这些支持往往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以改善财政状况为目的的经营建议,开展以确定经营场所的吸引力为目的的市场调查,协助受许人进行租赁谈判、获得建筑用地许可证以及对经营场所的开发,提供建设计划和环境布置的条款,提供标准的会计结算体系等。可以说特许人所应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一个新的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6)在特许人提供业务计划和服务支持的同时,受许人必须进行初期的业务投资,并在此之后主动按周或按月付给特许人一定数额的特许使用费,费用的多少视受许人的营业额而定。除此之外,受许人还有义务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那里购买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和设备。当特许人充分发挥其供应商的作用并从中获得了足够的利润后,特许权使用费将降低,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完全被免除。

(7)尽管特许人参与了连锁公司的创建,但这并不意味着特许人拥有该公司的所有权,公司仍然归受许人所有,受许人有权自由支配公司。但是,受许人也可能必须赋予特许人对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并且如果特许人不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受许人还必须就公司的买主人选问题征得特许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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