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经济合同法》的不法行为有哪几种
有些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利用经济合同和一些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坑害国家和人民,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订立假经济合同。当事人或承办人为了欺骗对方或国家,伪造经济合同,或假冒其他法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或者在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方面弄虚作假,隐瞒非法交易,订立与实际履行不相符合的合同。
(2)倒卖经济合同。当事人把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当成商品,用低价与对方签订合同,又用高价把合同转手倒卖给第三者,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种合同的标的,多为紧俏商品。
(3)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当事人双方将市场上的商品以期货(买卖成交后,约定期限交付的货物)形式买进,签订合同后,在收到货物之前,又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以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款,把货物转手倒卖给第三者。或者把商品以期货的形式出卖,然后又以低于合同的价款向第三者买进。一般并不付款取货,卖者也不交货收款,有的只交预付款或定金。这时谁也没看见货物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真正的用货单位是谁,只是从中取得一进一出间的差价利益。
(4)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如有的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后,又以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款包给第三者,从中取得非法利益。
(5)非法转让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即为非法转让经济合同。
(6)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合同的当事人或承办人为了达到某项交易或谋取某种私利,在合同规定的价款之外,巧立名目,私送或私受财物,称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
(7)其它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为投机倒把者提供经济合同,代出证明信,提供现金、支票、银行帐户,利用经济合同就地转手倒卖国家不准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出卖假合同书、假发票、假提货单,等等,从中谋利。
上述违法活动,都是不容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