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案例:暖水虾案和蜂蜜案

1.暖水虾案

美国于2004年对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泰国、越南以及印度的暖水虾提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我国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终裁修正结果,我国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分别为0.07%、27.89%、80.19%以及82.27%;53家回答A卷企业中,有35家应诉企业获得55.23%的分别税率,18家应诉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拒绝分别税率资格,未应诉企业税率为112.81%。根据这个结果,除了一家低税率公司以外,其他的中国公司很难再出口暖水虾到美国。

终裁之后的几年里,暖水虾出口公司做着各种努力,为恢复虾对美出口创造可能。首先,就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采用不正当替代国价格的做法以及拒绝给与我部分企业分别税率的裁决,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已代表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进行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经两次裁决将暖水虾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在最近的一次发回重审后,美国商务部已经将税率降至较低水平。在以后的发回重审中,原审中两家税率为80.19%以及82.27%的公司有望降至零税率。其次,个别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通过年度行政复审获得较低税率,部分恢复对美出口。

再次,2010年初虾反倾销令即满5年,日落复审将近,不少企业希望通过这次日落复审获得重返美国市场的机会。最后,美国商务部已经在厄瓜多尔和泰国对其就计算反倾销税率时所采用的“归零”法则上诉至WTO后被WTO裁定其不合法。越来越多的国内暖水虾生产企业希望行业组织能积极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对美国商务部税率计算中的“归零”法则等问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现有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保障我国内虾企业合法权益。如果“归零”法则能够被修改,绝大多数强制应诉企业税率都可降至零,从而根本扭转现有被动局面。而厄瓜多尔和泰国之前在这个问题上获得的成功,意味着现在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将使我国较快速和相对容易地获得胜利。

2.蜂蜜案

199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蜂蜜提起反倾销调查。我国蜂蜜应诉企业在初裁时的税率较高。原外经贸部与美国政府达成并签署了“中止协议”。这是中美贸易史上第一个“中止协议”。协议规定中国向美国出口蜂蜜年总量不得超过19,000吨,根据美国市场蜂蜜消费量等情况,每年可有不超过6%的增减;出口价格不得低于美国商务部提供的参考价格,参考价格根据美国进口其他国家蜂蜜价格加权平均的92%确定。

“中止协议”于1995年8月开始实施,中国出口商完全依照美国商务部规定的数量和价格出售蜂蜜,美国商务部就该项内容在中国进行了多次核查。2000年8月1日,美国诉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日落复审请求,“中止协议”自动终止。

2000年9月29日,美国蜂蜜制造商协会和SIOUX蜂蜜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递交了起诉书,再次指控中国蜂蜜对美国市场倾销,起诉倾销幅度为169%~183%。美国商务部于2001年9月28日公布终裁结果,应诉企业税率为25.88%~57.13%,全国税率为183.8%。此外,美国商务部还认定本案存在“紧急状况”。

美国进口商对美国商务部认定存在“紧急情况”的结果进行了司法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5年12月裁定否决了美国商务部在原审中关于“紧急情况”的裁决,在认真考虑蜂蜜“中止协议”与商务部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关系后,明确表示“中止协议”“完全排除”了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随后的几年中,部分中国蜂蜜企业参加新出口商复审以及年度行政复审,希望获得较低的复审税率,从而维持对美蜂蜜出口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美国商务部对待中国蜂蜜应诉企业存在很多不公正做法,企业在应诉时遇到了许多限制和困难。同时,美国商务部在复审中一直采用非常高的原蜜替代价格,因此中国的蜂蜜企业在复审时取得的税率一直不理想。在此过程中,中美的蜂蜜业界曾试图通过协商来解决现存的问题,中国商务部也曾多次与美国商务部就此案进行接触,但一直未取得预期效果。

2006年,中国蜂蜜企业委托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原审调查中有实质损害的肯定裁决提出挑战,如果能够在这个方面取得突破,反倾销税令将被完全撤消,或者至少会将本案涉及的蜂蜜出口商排除在反倾销税令之外。而为了能在复审中取得较为有利的结果,寻找更理想的替代国价格的工作也在进行。同时,我方继续委托律师与诉方进行和解工作。总之,业界希望通过这种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为中国蜂蜜有效突破反倾销的壁垒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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