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粤商)广东商人:海商形式最为丰富

历史上的广东商人以明清时期最具代表性。明清时期的广东商人,在类型上,可分为海商、牙商、国内长途贩运批发商和侨商四大类。他们在经营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有各的生财之道。

海商形式最为丰富

尽管实行海禁,但明清时期广东仍然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海外贸易的海商。明代嘉靖年间,皇帝“出给榜文”、实行海禁,不但禁止民间出海贸易,就连下海捕鱼等活动和沿海之间的交通也被隔断。如此严厉的海禁,自然引起了广东人的强烈反应。海禁对广东商人的打击尤其大,广东商人正要利用明代中期以后的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扩大海外贸易。但海禁令一出,使他们的愿望成了“黄粱美梦”。

于是,一些广东商人纷纷组织武装船队,采取武装贩运方式来反搞明政府的禁令。他们结成了广东海商商帮。著名的海商有东莞的黄秀山、何亚八,潮州的诸良玉,澄海县的林道乾、杨四,饶平县的张琏,梅县的林朝曦,大埔县的萧雪峰。以这些著名的海商形成的海商商帮,随着清政府开海贸易,更加壮大起来。

经营海外贸易是由广东商人专门从事的。明代海禁时他们从海上走私谋生。开禁后他们就从事海上贸易做进出口生意。到了明清时期广东商品货币经济快速发展,受到巨额商业利润的刺激,一些广东官吏和封建地主豪绅利用手中权势,积极开展海外贸易活动。他们一般不直接参加贸易,“而是利用他们豢养的义男、义儿以及下属官员出海经营贸易”。所谓“义男”、“义儿”,实际上就是家内奴隶。

有些海商资金有限,自己家没有远航大船,便向豪绅大贾之家租赁船舶,再雇用水手揽载其他商人运货出海贸易,从中获利。

海南岛的豪族海述祖是明大臣海瑞子孙,家有一艘全长28丈、桅杆高25丈的大船。沿海海商38人共同租赁了他这只大船,载货到南洋去进行贸易。

这种租赁海船出海使三方受益,海述祖由于租船可以得到租金;海商靠剥削水手和舵工取得剩余价值和获得商品贸易的商业利润;水手和舵工因为可以携带少量商品贩运海外而获利。有雄厚资本的海商一般都自己制造船舶,招募水手,远涉重洋。靠从事海外贸易,广东人从中赢利丰厚。

澄海县海商林道乾,自己为船主,招募船员,统率船只100多艘。船员上千人。浩浩荡荡向海外而去,从海外贸易中大获其利。

资金不足的中小商人通常采用合资造船购船、购货的方式出海进行贸易。除了他们共同集资采购的“重货”出海贸易外,大家还可另用资本购货随船出去贸易。被邀集来的船员除火长、财富、总杆和重要船员给予工资补贴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发工资,而是可以按规定在随船出海时挟带一些私货,贩卖所得的利润充作工资。这样无论是船舶的合资者,还是雇员,都是以主人的姿态在船上经营贸易,大家同舟共济。从中取利。这种资源共享、合作经营的组织形式也不是永久固定的。每当一次出海贸易结束后,旧的合资形式可以宣告结束,又根据新的情况及各商人的意愿重新组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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