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旧广州的“铺底权”是什么意思?

旧中国民间财产权见诸法律规定的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等。但“铺底权”则未之有也,原来“铺底权”是广州特有的习惯,不仅全国其他地区无之,即广东本省之各市、镇、县、乡也没有这种习惯,所以“旧民法”也没有作出规定。

那么,所谓“铺底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广州自早为通商口岸,民国以来商业发达,市面繁荣,商户向业权人承租店铺,为发展营业,每每耗巨资修建或装饰铺面,及届时租赁期满或志图别业,业主收回店铺,但因租户出资修建,价值巨万,业主无力补偿,于是租户另招人赔承铺底,并由承顶人接洽且与业主订立租约。

在新旧租户变更之间,业主乘机需索“茶仪”或称“鞋金”,数额视铺位大小、地点旺淡而定,动辄数千元或千数百元不等。司法实践中,业权人与租户因终止租约交铺或承顶铺底纠纷涉讼,要么,业主出资补偿租户修建的一切费用,否则听凭租户招人承顶,业主不得阻挠。这种习惯,民间称为“铺底权”。自民国初年,以至解放,流行于广州社会。

旧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根据,引用旧《民法总则》“民事,民法所未规定者依习惯”的规定。实质上是依照地方习惯,保护承租人在所承租的建筑物因修建、装潢、改进设备,增加了建筑物的经济价值,容许其有请求补偿的权利。“铺底权”不因铺屋买卖、业权易主而受影响,但旧业权人须通知租户与新买主更新租约。这种手续,叫作“会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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