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水路的贸易形式可分为商民船贩运、漕船夹带、坐地经营、游商散贩等几种。
1.商民船贩运
明清时期,全国最有实力的商人就是贩运商。贩运包括长途贩运和短途贩运。其中,长途贩运的一般是粗重的大买卖,货物规模大,所需资本大,周转时间长,行程艰难,多选择便宜的线路。与陆路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因量大价低而成为大宗货物的首选。大运河全线贯通以后,发达的水路交通与特殊的区位优势为长途贩运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大宗商品不再局限于狭小的区域内市场,而是被长途贩运至很远的地方销售。被纳入长途贩运的商品,一般集中在粮食、布匹、棉花、盐等几类商品及部分特产品和工艺品上,尤其是粮食,运河沿线出现了许多著名的粮食市场。根据日本学者松浦章的研究,大运河上每年有4 000 只左右的漕船,约占航行于大运河上帆船总数的10%。这样,运河上的商船多达四五万艘,其所贩运的商品数量当非常可观。
2.漕船夹带
漕船夹带主要是指运军随漕船夹带的土宜私货。朝廷为体恤运军生活不易,自明洪熙年间开始,规定运军随漕船携带一定数量的“土宜”,可以沿途买卖,并且免征课税。不断增加的土产品携带,进一步增大了南北物资的交流。除朝廷明文规定的夹带数量外,运军还私自夹带腌猪、豆麻饼、棉花、红黑枣、梨、柴、菜等,而且数量更大。运军至京师卸粮后,漕船回空南返时,还沿途违规承揽大量商品,附带私盐,搭载商客,往往导致漕船延迟。数量庞大的土宜产品的长途贩运,促进了全国物资交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大大小小城镇中店铺林立,商贾辐辏,百货集聚。
3.坐地经营
明清时期,朝廷对长途贩运行商的管理非常严格,行商出外经商,需要先向政府申请路引,对于无引、引目不符及持假引者,逮捕治罪。这种情况下,除部分实力雄厚的大商人外,大多数中小商人会选择坐地经营,在城镇开设市肆店铺或在乡村集市设有固定摊位,从事商品的批发及零售,被称坐商、坐贾、铺户、行户。坐商经营规模大小不等,中小商人居多,从事服务行业、饮食业和零售业的居多。他们或者收购零散商货卖给长途贩运者,或者向长途贩运商购买外地商品,或者集手工业者和商人于一身,前店后坊,是运河沿线市镇中的主要群体和中坚力量,活跃了运河区域的商品经济。
另外,还有一些游商散贩,本小利微,数量庞杂,活跃于城乡街巷或集市,吃喝叫卖,以服务性行业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