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形式有哪些?

1.海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

海上丝绸之路自汉代形成后,以此为通道的贸易活动便逐步展开,至明代的郑和下西洋达到顶峰。我国很早就制定了海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了古代海上贸易的发展。从唐代至明代,中国海外贸易政策经历了从积极鼓励到严格限制的演变过程,市舶制度也经历了从发展、完善到衰落的历程。

唐宋时期,海外贸易受到高度重视,朝廷奉行积极发展海外贸易的政策,海外贸易税收成为重要的财政来源。国家优待外国使团和商人,尊重外商习俗和宗教信仰,为来华外商在华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保护外商的合法利益,甚至主动向海外派遣使者,招徕外商。

明清时期,虽然偶尔也采取有限制的开海贸易政策,但大多数阶段,都是采取海禁政策限制海上贸易活动。海禁,即禁止民间海外贸易,一方面禁止国内百姓出海贸易;另一方面禁止外商以私人身份来华贸易。朝贡贸易成为唯一合法的对外贸易方式。为有效实施海禁政策,从顺治十七年(1660 年)到康熙十七年(1678 年),清政府先后三次颁布实施迁海令,强迫沿海居民内迁。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颁布开海贸易令,允许商民出海贸易,并于次年在江南松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广州分别设立江、浙、闽、粤四大海关,负责管理各省沿海的对外贸易,但中国的海外贸易并未得到真正的鼓励,清政府的开海令附加了诸多的限制性规定,对出海贸易的商人、商船、来华贸易的外商及其船只、进出口商品予以严格的限制。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清廷下令禁止外商到江、浙、闽三关贸易,只许在广州口通商。1759年,清廷又颁布实施了由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商在华活动限制日趋严格。

2.海上丝绸之路的贸易形式

海上丝绸之路贸易受到了历代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我国古代形成了官方主导的朝贡贸易、互市贸易、民间贸易、官民合营等多种贸易形式。

(1)朝贡贸易是中国政府与海外诸国官方的进贡、回赐关系。唐朝以前就有很多国家前来寻求与中国建立友好关系。唐朝前期,延续了以前的朝贡贸易,对来朝贡的国家给予相当丰厚的回赐;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力大伤,朝贡贸易萎缩不振,开始用市舶贸易替代朝贡贸易。明朝推行海禁政策,禁止私人对外贸易,所有的外贸又以朝贡形式进行。明朝对于亚非国家来华的贵宾和使节给予很高的礼遇,一般都受到皇帝的亲自接见,并屡次给予朝见宴会的特殊招待。使者来华,都会在初次朝见时向皇帝贡献带来的物品;礼尚往来,皇帝也会给予丰厚的惠赐。清朝延续了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直到《马关条约》签订,越南、朝鲜脱离朝贡体系,标志着推行了 2 000 多年的朝贡贸易体系的崩溃。

(2)海上互市贸易主要体现在中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有时也称通商或通市。唐朝以前,海上互市贸易虽然已经开展,但其重心则一直都在中原地区。唐朝初期,设市舶使,掌管南海贸易。中唐以后,东南海运繁盛,海上互市贸易超过陆地。互市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贸易物品多有限制。宋、元时期,海外的互市贸易更加重要。宋朝在广州、临安、明州、泉州、密州板桥镇等地设市舶司,又在上海镇、华亭县、青龙镇、江阴、温州等地设船务和船场。元朝在泉州、广州、杭州、庆元、温州、上海等地设市舶司。明朝在海上仅准贡舶互市。清朝海外互市方面,初有海禁,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开放海禁后,才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设关,监督管理与西洋的通商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关闭三关,仅留广州一关互市,直至鸦片战争时期。

(3)海上的民间贸易活动主要是在宋朝造船航海技术的进步及政府鼓励性的海外贸易政策之下,沿海众多的民众参与到海外贸易活动之中。到了明王朝虽然一禁再禁,但以走私形式出现的私人海外贸易仍不断扩大。当时巨商郑芝龙兄弟拥有商船百艘,海员千余人,常到景德镇采购青花瓷、茶叶,去浙江采购绸缎,然后派遣海船运到东南亚、阿拉伯,东非各地销售,深受欢迎。

3.海上丝绸之路上的商品

海上丝绸之路流通的商品种类更加多元化,除丝绸外,瓷器、香料、茶叶均是大宗货物,因而,海上丝绸之路有时又被称为瓷器之路、茶叶之路、香料之路。海上丝绸之路贩运的商品种类比陆上丝绸之路更为丰富,从中国输往海外的主要是丝绸、瓷器、香料、茶叶等大宗货物。而从海外输入中国的主要是香料及各种自然资源。例如,唐宋以来随着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的兴盛,大量香料源源不断输入中国,成为进口贸易的最大宗货物。其中,规模较大的如来自东南亚、南亚的胡椒、乳香、木香等。产于东南亚的锡、铅等也是中国自海路进口的重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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