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进入模式的利弊是什么?

一般来说,规模较小且又有独特经营优势的企业,比较倾向于契约式进入。因为这些企业缺乏国际经营人才和经营资源,尤其是资金缺乏,无法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转而采取契约式进入来发挥其技术优势或适用优势,进行其跨国经营业务的拓展。当然,契约式进入模式也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不少在目标国进行直接投资活动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常常利用这一模式。契约式进入模式的优点可以这样来看:

(1)能低成本低风险地进入目标市场。

从跨国企业经营风险角度看,契约进入比直接投资进入的风险小。它可以避免大笔初始投资支出,而且由于各国对许可证交易一般没有什么严格限制,又易受到东道国政府的支持。因此,新兴的跨国公司在向外国市场扩张的过程中,常采用许可证交易作为从出口到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过渡性的进入方式。许多资金不足或缺乏国外投资经验的企业往往选择许可证交易来进入国外市场,以避免直接投资的风险。

(2)促进企业的出口。

在许可证交易中,受证方常常获准直接采用发证方的商标或同时采用双方的商标,这样可以提高发证方在当地市场上的知名度,有助于发证方的各种产品向当地市场出口。有时,许可证交易还规定发证方提供必要的零部件和机器设备。

(3)在保护专利和商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效用。

在许多国外市场中,防止专利和商标被盗用的最好方法,莫过于运用这种专利和商标。如果不能以直接投资方式运用时,也可以采用许可证交易方式来运用。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和商标的所有权,还可以增加收益。

(4)克服东道国对进口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些国家如日本、印度等国不仅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同时也通过贸易和非贸易壁垒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只对许可证交易不加以严格限制,这时许可证交易就成为进入该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了。一般说来,各国对许可证交易都没有什么严格的限制。

(5)分摊研究与开发的成本。

由于许可证交易具有投资少、收益快的特点,发证方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来增加收益、分摊研究与开发的成本。这样也有利于为进一步研究与开发筹措资金,使企业保持技术优势。

(6)有利于在市场规模较小的限制下进行跨国经营。

一方面,某些合作伙伴由于资金缺乏而希望用产品抵偿引进技术的费用;另一方面,有些东道国市场规模较小而不能达到建厂的规模经济,也可利用当地原有类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契约式进入,用特有的技术、技能及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合作,扩大跨国经营企业的活动范围。

但是,契约式进入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也产生了在扩展跨国经营方面的一些缺陷:

(1)控制程度低。

发证方在许可证交易的有效期间总是努力保持他们对这项交易的某种程度的控制,因此在合同中往往规定了发证方的某些监督权利。发证方向受证方提供必要的零部件和机器设备也给发证方带来一定程度的控制力。但总的来说,许可证交易的控制程度远远小于直接投资。而且,当受证方产品的质量不好时就会影响发证方产品和技术的信誉。例如,受证方为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常常重视产量而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不是很重视,结果影响了发证方的信誉。

(2)培养潜在的竞争对手。

当受证方经过多年经营,已在当地市场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时,极易成为发证方的竞争对手。这时如果发证方想要在那里进行直接投资以谋求更大的收益,常常被迫与受证方竞争。因此许可证交易有可能构成发证方进一步扩展的障碍。因此,进行许可证交易的跨国公司尤其重视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更高层次的开发,力图保持其技术优势领先地位。

(3)许可证交易本身在使用上的限制。

并不是所有进行跨国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具有从事许可证交易的特有技术优势,也不是任何能带来跨国经营利益的场合都需要使用契约式进入,所以,契约式进入模式在运用中也会受到跨国经营的主动方和目标市场双方条件的限制。

另外,转让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作价收费问题,一直是转让方和被转让方的争论焦点,有时就成为其使用的障碍。而且不是任何可能带来海外投资利益的场合都需要使用这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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