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6种形式分别是哪6种?

根据一体化的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①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是一种较低级和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在实行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对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或非关税方面的优惠。

②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之间取消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壁垒,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可以完全自由流动。但各个成员国保持独立的对区外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普遍的形式,几乎占了区域性协定的90%,如1960年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1994年1月1日建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

③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成员国之间完全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内部自由贸易,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对外贸易政策差别,并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而缔结的同盟。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一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它除了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外,还规定了成员国对同盟外的国家建立共同的、统一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例如,安第斯共同体,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组成。安第斯共同体在成员国之间实现了自由贸易,并对从区域外进口的产品征以5%~20%的共同关税。

④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是没有障碍的,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税率,有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允许共同市场成员国之间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一个共同市场需要在财政、货币和就业政策上有相当程度的协调与合作,达到这种程度的合作是很困难的。例如,南锥体共同市场—由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和委内瑞拉(2006年)组成的南美组织,希望最终把自己建成为共同市场。

⑤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是指成员国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统一的对外关税,还要求有共同的货币和成员国税率协调一致,以及共同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逐步消除各国在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庞大的超国家的经济实体。例如,20世纪末建立的欧洲联盟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的经济联盟,因为并非欧盟所有成员国都采用欧盟的货币欧元,各国仍存在税费和法规的差异。

⑥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级形式,其成员国在经济、金融、财政政策上完全统一化。1993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内部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迈进了完全经济一体化的阶段。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生效更将其一体化的程度推进了一步,随着欧洲统一货币—欧元的诞生和广泛使用,欧洲国家的一体化程度将不断深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6种形式,也可以看成一体化发展的6个阶段,但阶段之间不一定具有必然过程。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是从关税同盟开始的,并未经过优惠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阶段;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也未必要向关税同盟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特征的比较如表3-2所示。

表3-2 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特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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