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即东道国企业在得到跨国公司的批准后可以使用其企业优势要素。当然,对这种优势要素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它广泛包括专利技术,如销售技术、商品品牌、管理服务和其他企业资产。
由于国际上存在着活跃的技术贸易,一般来说,企业拥有这些方面的优势可以利用出售或许可证转让方式来取得这些优势的收益。影响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售许可证之间做出选择的因素主要有:市场规模、投资风险、新的技术和专利、许可证使用过程中可能带来取代自己的竞争威胁、东道国的政策、企业的管理战略、产品市场的结构因素等。
通常,如果市场稳定,企业对有关的技术控制就会越紧。投资者会要求更多地和在更大程度上介入生产过程,即在国外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从而取得持久的经营利益。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一个充满希望的市场,通过直接投资而非出售技术专利方式,可以使企业优势获得更大的效益。有的甚至认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缺乏把先进技术运用到生产上的能力,即使能这样做,跨国公司也不太情愿为取得一些转让费而出售新的和具有市场潜力的技术。因为它可能威胁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使跨国企业拥有的其他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效益来源于多种盈利因素,即一种优势要素综合体。出售一种或两种要素虽可取得一些收益,但会影响优势要素综合体的盈利能力。不愿转让技术还被归因于跨国公司的特性。再者,企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经营经验和企业精神、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与作用、与其他企业的合约等也是很难出售给其他企业的,即使愿意合作生产也是如此。
从另外一个意义上看,随着规模经济和国际经营的扩大,这些优势在日积月累,成功的企业需要的是国际利润,而不是通过出售许可证来“变卖家产”。只有在出售一些特殊的许可证(如过时的和外围的技术)而不会影响企业总体盈利等情况时,跨国企业才愿意出售一些企业的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和企业优势要素)。尽管如此,发放许可证仍被认为是一种“次优”(Second-Best)选择。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逊认为:“只有当企业希望扩张而受到管理或财务上的限制时,才会求助于发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