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从第一轮会谈到第六轮会谈的内容

关贸总协定从第一轮会谈开始到第六轮会谈,其谈判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关税减让进行的。第一轮谈判是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的,开创了世界贸易谈判的先河,这阶段的谈判直到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的第六轮“肯尼迪回合”会谈结束。

第一轮 日内瓦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1947年10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

这一轮谈判,第一次实施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制定了关税减让谈判原则,进行了削减关税的谈判。本轮谈判共达成45000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为战后资本主义经济、贸易的恢复和发展扫清了道路。

关税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参加了本次谈判,并正式创立了关贸总协定。

第二轮 安纳西谈判

第二轮谈判于1949年4月—1949年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进行,共有3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在谈判期间,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希腊、海地、尼加拉瓜、多米尼加、乌拉圭、利比亚等国家就其加入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谈判,最后,有九个国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谈判的结果是达成147项双边协议,增加关税减让五千多项,使占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轮 托奎谈判

第三轮谈判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共39个国家参加。这次谈判又有四个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黎巴嫩、叙利亚和利比亚不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中国台湾当局非法地以中国的名义退出了关贸总协定。

该轮谈判的方式与前两轮相同,然而由于美国与英联邦特惠制国家少有接触,所以谈判的进展不大。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项,涉及九千项商品,使应税进口值占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左右。

第四轮 日内瓦谈判

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月—1956年5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日本在本轮会谈中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的影响。参加谈判的国家减少到28个,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共达成三千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第五轮 “狄龙回合”谈判

第五轮谈判于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共45个国家参加。这轮谈判因欧共体的建立而发动,并因为根据1958年美国《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 Act)建议发动本轮谈判的是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 狄龙(Douglas Dillon),故命名为“狄龙回合”(Dillon Round)。

这轮谈判先后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自1960年9月至年底,是第四轮谈判结果的再谈判,并就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创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同体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新减让的项目及新加入国的减让项目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加入关贸总协定而展开了关于关贸总协定补充第24条第6款的谈判。根据这一条款,欧共体的统一关税约束取代了欧共体国别的关税约束,对由此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的收支失衡,欧共体都需予以补偿。关贸总协定工作组检查了欧共体实施统一对外关税的法律后,决定可按关贸总协定的第24条第6款进行谈判。

该轮谈判的结果达到了四千四百多项商品的关税减让,共涉及49亿美元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税率20%。欧共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6.5%,然而农产品和某些政治敏感性商品大都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外。

第六轮 “肯尼迪回合”谈判

第六轮谈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由于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提议举行的,故称“肯尼迪回合”。

这是1973年以前关贸总协定所主持的所有谈判中最广泛、最复杂的一次谈判,共有占世界贸易额约75%的54个国家参加。

这轮谈判中,确定了削减关税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经合组织成员之间,工业品一律平均削减35%的关税,涉及贸易额四百多亿美元。对出口产品较集中、单一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做出了特殊安排;对17个发展中国家,根据特殊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41个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其他国家削减关税的利益,但其本身不对其他国家降低关税。

此时,的缔约方的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继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占了大多数。有鉴于此,关贸总协定正式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纳入其具体条款中,列在1965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并命名为“贸易与发展”,清晰地阐明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指导本国贸易政策的总目标,旨在通过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贸易优惠待遇而促进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另外,这一回合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

“肯尼迪回合”谈判历时三年多,使分别列入各国税则的关税减让商品项目合计达60 000项之多。工业品进口关税税率按减让表约束,自1968年1月1日开始,每年降低1/5,五年内完成。到1972年初,工业品进口关税税率下降了35%,影响了400亿美元的贸易额。

该回合第一次涉及非关税措施的谈判。尽管谈判主要涉及美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及各国的反倾销法,但毕竟在非关税措施方面迈出了第一步。在海关估价制度方面,美国承诺废除以美国国内市场最高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的制度,在反倾销措施方面,谈判各方在吸收各国反倾销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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