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局限性?

1. 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并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

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都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再例如,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由于未规定如何确定损害和如何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国内生产者”也没有下定义,所以给保障条款的实施造成困难。另外,争端解决的主要办法是协商一致,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并使大国之间的贸易战旷日持久。

2. 关贸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

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都有例外。某些缔约方利用“灰色区域”,强迫别的缔约方接受某些产品的出口限制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外过多,经常导致许多原则不能有效实施。例如,关贸总协定是反对非关税措施的,但是,缔约方推行的非关税措施却数以千计。

3. 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资格缺少普遍性

由于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即“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长期被排斥在关贸总协定的大门之外。世界上人口最多、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中国长期不能恢复其创始缔约方地位,就是一个例证。

4. 对出口额占世界贸易额比重将近30%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却总是背离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实行数量限制(即配额)

纺织品和服装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换汇的主要产品。以配额为主要管理办法的“多边纤维协议”的长期存在,反映了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农产品也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农业产品的巨额补贴和高进口关税,造成了农产品市场扭曲,并经常导致贸易战此起彼伏。

5. 东京回合守则只对签字方有效的做法,使关贸总协定形成两层结构,并导致缔约方权利和义务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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